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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之二: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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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某些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有四种情形:

(一)报刊转载或摘编。作品刊登出来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例如:大家非常熟悉的《读者》、 《青年文摘》等杂志,它们一般不登载作者未曾发表的文章,而是将已经发表的文章摘录汇编在一起作为汇编作品。这时, 《读者》、 《青年文摘》等期刊固然不需要单独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稿酬。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例如大家到了岁尾年末,就可以在音像市场购买到总结当年流行歌坛的名歌金曲录音制品,这些通过排行榜贯穿起来的音乐作品,不需要每一首歌曲经著作权人的单独授权,但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例如大家在看电视时有所谓“读书时光”的栏目,这样的栏曰就可能使用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时的电视台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四)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同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都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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