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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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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文如其人。此处的“文”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此处的“人”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用现在一个时髦的词就是作品中蕴涵有作者的DNA,作品是作者的“孩子”。因此,我们可以说.著作人身权就是由作品产生的与作者不可分割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只能南作者享有,不可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人身权包括四项具体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其他三项权利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通过前面的学习,同学们已经知道了,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刻产生著作权,其中包括发表权。此时,作品尚未发表,或者说尚未公之于众。那么,准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只有作者才能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样的权利。

但应当注意: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死亡后50年。在此保护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发表;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后,任何人都可以将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发表。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通过前面的学习,同学们已经知道了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作者。反过来,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什么方式署名。

署名权中的“署”是标示的意思, “名”是姓名、笔名、假名、艺名或者符号、代号的意思。署名权,实际上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标示作者的姓名、笔名、假名、艺名、符号或代号的权利。例如:《从百草园到三昧书屋》的作者是“鲁迅”。同学们知道, “鲁迅”并不是作者的真实姓名,而是作者的笔名,他的真实姓名是“周树人”。另外,著作权法上的“署名”还包括“匿名”的意思,即作者决定在作品上以不标注任何符号的方式署名,就是匿名。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作者都是以真实姓名署名的:只有少数情况是以笔名、假名、艺名、符号或代号署名;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作者才会采用匿名方式署名,常见的是匿名信。

未经作者同意,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如上所述,文如其人,作品是作者的“孩子”,因此,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所选择的每一个文字或符号,每一种图形或颜色,每一个音符或节奏等,都是作者思想、意愿的体现,其他人很难准确理解作者的意思,所以。法律给作者授予了修改权。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其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是允许的:

1.老师对学生作文进行修改,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本旨,是提高学生写作水平的需要;

2.图书m版者、期刊杂志社对其出版的图书、刊登的文章进行文字性修改,尤其是对明显错误文字的修改。例如:有人因笔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写成了“中华人人共和国”,编辑就可以对此进行修改;

3.因拍摄电影、电视的需要,对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作必要的修改。

其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的,事后应当经作者认可才可以公之于众。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的“孩子”,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对他人的作品,使用者应当准确理解作者的本意,按照作品的性质、用途和目的而使用,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不得因使用而损害作者的形象,给作者带来不良影响。

例如:鞠躬先生是摄影作品《粉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某新闻社未经鞠躬先生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鞠躬先生的摄影作品,在作品画面中配有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鞠躬先生的作品内容,并多次在其刊物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从而导致鞠躬先生受到其所在单位的批评。该新闻社对鞠躬先生该作品的使用,给鞠躬先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构成对鞠躬先生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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