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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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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l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或者非缔约国国民首先在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应当与该缔约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依照该规定,①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适用作品的“作者国籍”保护标准;②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也适用“作者国籍”保护标准,享有国民待遇;③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一个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出版同时发生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适用“作品国籍”保护标准;④电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标准,但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该人的经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则该成员国被视为有关电影作品的来源国,其作者依“作品国籍”保护标准享有国民待遇;⑤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作者国籍”或“作品国籍”任何一个标准,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或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则该成员国被视为有关建筑作品的来源国而享有“作品国籍”的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

们白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作品享有及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因此,作品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交存样本,无须登记注册,也无须在作品上加注标记。

3.独立保护原则

纠白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情况下,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是依据本国法的规定来保护,独立于其来源国。受《伯尔尼公约》约束的国家,应当按照其本国法律行使公约的规定。对其他成员国作品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来规定,这种保护不以作品的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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