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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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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公约有着基本的分类,即依据缔约的目的,将相关条约分为三类。

(一)建立国际保护的条约

(1)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

(2)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LiteraryandArtisticWorks)。

(3)1952年9月6日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

(4)1961年10月26日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山Performers,ProducersOfPhono~tram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c

(5)1971年10月29日签订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及录音制品公约》 (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ufPhonogram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

(6)1974年5月21日签订的《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ConventionRelatingtOtheDistribution山Programme-carringSignalsTransmitted吣Sad—lite )。

(7)1891年4月14日签订的《制造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公约》(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 False Or Deceptive lndications Of Source OnGoods)。

(8)1979年10月2日签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LisbonAgreement fortheProtection“AppellationsOfOriginandthei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9)1981年9月26日通过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TreatyontheProtectionOftheOlympicSymb01)+

(10)1994年10月28日签订的《商标法条约》(TrademarkLawTreaty)。

(11)2000年6月2日通过的《专利法条约》(PatentLawTreaty)。

(12)1991年3月19日签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Intem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Plants);

(13)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lPOCopyrightTreaty)。

(14)1957年6月15日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l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

(15)1989年5月26日签订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Treaty。”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

(二)促进国际保护的条约

(1)1970年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

(2)1891年4月14日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Marks)。

(3)1989年6月27日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ProtocolRelating(Othe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

(4)1934年6月2日签订的《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HagueAgreementConcerningthe InternationalDeposit“IndustrialDesigns)。

(5)1977年4月28日签订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BudapestTreatyOntheInternationalRecognitionOftheDepositOfMicroorganismforthePurposes“PatentProcedure)。

(6)1989年4月18日签订的《国际视听作品登记条约》(Treatyon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Audio-visualWorks)。

(三)用于分类体系和改进革新分类系统的程序

(1)1957年6月15日签订的《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 (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Cfi)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sOftheRegistrationOfMarks)。

(2)1971年3月24日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StrasbourRAgreementConcerningthe 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

(3)1968年10月8日签订的《建立外观设汁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LocarnoAgreementEstablishingan 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forlndustrialDesigns)。

(4)1973年6月12日签订的《建立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 (ViennaAgreement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theFigurativeElementsOfMarks)。

按照国际法学者的见解,在上述三类条约中,第一类条约属于实质性规范条约,是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协调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第三类条约可称为程序性规范条约,是进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际合作和服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以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除《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外,其余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其中个别公约系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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