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丹妮美发中心(被告)成立于2008年,此后一直以“ SHANG.DANI STYLING in Chinese character”为商标,并通过各种推广渠道赢得了一定声誉。原告谭女士(其丈夫是被告的前雇员)于2012年8月申请商标“ SHANG DANI”,并于2014年1月获得注册。此后,原告向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地方法院反对商标被告侵权,要求赔偿人民币20万元。法院通过审判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先前使用的类别。此外,原告没有将她的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原告无权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有争议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