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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方破产后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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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破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商标许可协议已经充分执行,因此不受《破产法》第365(a)条的拒绝。在re Exide Technologies案中,案号08-1872(2010年6月1日,日期3d)(Roth,J。)(Ambro,J。,同意)。

该案最初源于1991年6月Exide Technologies与EnerSys之间的许可协议,该协议与Exide将其工业电池业务同时出售给EnerSys有关。2002年,Exide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了自愿破产请愿书,并试图拒绝其根据11 USC§365(a)与EnerSys达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协议涉及授予EnerSys永久性,专有,免版税的使用许可,以在Exide的工业电池生产中使用其商标。

破产法院下达了命令,准许Exide拒绝根据11 USC§365(a)作为执行合同的许可协议。地方法院确认。EnerSys向第三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地区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一项执行合同,以及认为该拒绝终止了EnerSys在该协议下的权利,这是错误的。

第三巡回法院同意,推翻了下级法院。正如第三巡回法庭所解释的那样,虽然《破产法》未对“执行合同”进行定义,但立法历史表明,该术语的意图是指双方均表现不佳,以至于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完成履约便构成违约。 。根据达成协议的纽约法律,实质性违规行为是严重的,足以破坏整个交易的目的。

第三巡回法院发现,破产法院未能正确衡量任何一方是否已实质履行职责,并确定EnerSys迄今为止所提供的绩效超过了所剩下的。EnerSys支付了全部1.35亿美元的收购价,并承担了Exide的债务。法院认为,其余义务(涉及对工业电池的使用限制和含糊的质量标准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其后的条件,与协议的目的无关。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下的履行已基本完成,因此EnerSys保留使用Exide商标的权利。

在围绕案件的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的同时,安布罗法官指出,他相信“商标许可人根据§365拒绝商标协议并不一定会剥夺商标被许可人在许可商标中的权利。”他指出该法规的第365(n)条明确指出,由于根据第365条拒绝了许可,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利不能被单方面剥夺。安布罗法官指出,商标未包含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定定义中,并且在其他巡回法院中,法院以消极的推论推断国会打算拒绝剥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的权利。安布罗法官认为,这种推理与立法历史背道而驰,这表明国会打算让破产法院发展对执行商标的公平待遇。鉴于与此类许可相关的某些控制问题,这些许可。他指出,为了允许许可人取回所讨价还价的商标权,破产使破产“更像是一把剑,而不是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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