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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获得专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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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原则上承认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依照国际惯例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依照《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我国《专利法》对这部分外国人给予国民待遇,即享有与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因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是财产权,这部分外国自然人在我国长期居住、生活或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国长期营业,应当具有享有这种财产权的权利,否则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工商活动。

2.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部分外国人可以依照我国《专利法》申请专利的,仅限于下面三种情况。

(1)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共同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如我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6条规定,双方同意设法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保护。

(2)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相互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国际条约,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如我国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参加公约的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所以,《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3)虽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所属国允许我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去该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依照互惠原则,我国也允许该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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