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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程序和策略: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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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主要受1991-7号法律管辖,该法律实施了欧盟第一商标指令(89/104 / EEC),并已在IP法规中进行了编纂。对该代码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通过实施欧盟IP权利实施指令(2004/48 / EC)的2007-1544号法律进行了修改。

国际化

法国批准了以下国际公约和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

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

《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

《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

《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12日);

该商标法条约(1994年10月27日);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4月15日);

《新加坡商标条约》(2006年3月27日)。

未注册商标

法国商标法不赋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专有权。但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指的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法国注册,也可以受到民法的保护,如果:

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可能会损害商标所有人;

这种使用构成对商标的不合理利用。

为了获得这种保护,就有关商品或服务而言,驰名商标必须得到相当一部分公众的认可。

法国法院会根据商标的资历,商标的使用范围和强度以及促销和广告投资等因素来评估商标的知名度。

注册商标

所有权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申请法国商标。申请可以由所有者本身或其代表提出。

如果该商标有多个申请人,或者该申请人不是法国,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居民,则代表是强制性的。如果代表既不是律师也不是专利代理人,那么它至少必须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设立,并且必须具有委托书(未经公证或合法化)。

保护范围

如果商标能够区分一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可以注册。

法国商标可以由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号组成。IP代码提供了此类标志的示例,包括:

各种形式的面额–单词,姓氏和地名,字母和数字;

声音符号–声音和乐句(表示为五线谱);

象征性标志-装置,徽标,形状(尤其是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和颜色底纹,前提是这些颜色的描述为每种颜色指定了国际标识代码。

排除标志

没有明显特征或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的标志,不得被保护为商标。

标志的独特性应在申请时就其寻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估。

例如,以下标志没有明显特征:

构成商品或服务的必要,通用和通常名称的标志;

指定产品或服务特征(例如质量,数量,地理来源)的标志;

仅由产品的性质或功能所强加的形状或赋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组成的标志。

可以通过使用来获得与众不同的字符,除非符号是上面最后一个项目符号中描述的那种符号。

以下内容不得用作商标或商标要素: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排除的标志(例如国家标志,官方标志,旗帜)以及红十字会的标志;

非该地区的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标志,或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尤其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标志。

在先权利

在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不得采用标志作为商标,尤其是: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指的注册在先商标或驰名在先商标;

在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公司名称或商品名称/招牌,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困惑;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版权;

来自受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他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其姓氏或笔名;

地方当局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另外,由于在法国提出的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被认为是法国的商标侵权,因此应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进行在先权利搜索。

搜索在先权利

先前的商标搜索通常涉及相同的商标/公司名称或相似的商标。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保护商标申请的安全,两种类型的搜索都是必需的。

使用INPI的在线数据库可以搜索相同的标记。但是,此类搜索既不包括先前的公司名称,也不包括对先前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寻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似性的任何分析。因此,建议请法国商标专业人士进行此类搜索和分析。

检索在先相似商标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必须参照法国判例法和惯例对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相似性进行评估。

程序

备案

登记申请应连同INPI的缴费证明一起提交给INPI。它们应包括:

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商标样本;

寻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其中指定了尼斯分类的类别。

不提供上述信息或付款证明将导致该申请不被接受。

如果要求优先权,则应提供此类优先权的参考。如果是外国优先权,则申请人应在向法国提出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向INPI提供先前申请的正式副本(包括译文)以及要求优先权的权利证明。

每次申请只能申请一个商标。

如果INPI认为可受理的申请,它将在提交日期后六周内在《商标公报》上发布。

检查

INPI检查所有应用程序,以确定是否:

申请书及所附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上面列出的标准,该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但是,INPI不会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任何在先权利的搜索。

如果认为某个申请不适合注册,则INPI会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人修改该申请或对INPI的异议作出答复(对于正式缺陷为一个月,对于实质性缺陷为两个月)。

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没有答复,或者INPI拒绝申请人的更改,则将最终拒绝注册。此类拒绝可能涉及整个或部分申请,具体取决于INPI提出的违规或反对的范围。

反对

两个月内为法国的应用程序的发布的商标在商标公报或国际注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告,异议可申请,亲自或通过代表,通过:

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所有者;

先前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除非许可协议中另有说明,否则此类商标的专有被许可人。

两个月的期限不可延长。在与提交申请相同的情况下,必须有一名代表。异议方必须提交异议所依据的商标的所有权证明。

如果异议商标是在异议日期之前至少五年注册的,则申请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使用其商标的证据。反对者应证明其在先商标所涵盖的至少一种(不一定是全部)商品或服务已经使用,或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INPI应在提出异议的六个月内决定异议。在此期限内未作决定的,异议应视为被拒绝。但是,实际上,INPI总是在六个月期限结束之前做出决定。在下列情况下,此期限将被暂停:

如果在先商标尚未注册,INPI依职权;

应当事方之一的请求,如果法院有未决诉讼;

应双方要求,三个月内,可应双方要求延长一次。

INPI的异议决定可在专门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是法国人,则在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如果上诉人不是法国人,则在三个月内。这些上诉法院的地域管辖权由上诉人的住所决定;对于外国上诉人,巴黎上诉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退出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全部或部分撤回其申请,直到开始进行注册的技术准备为止。

注册

除非申请被拒绝或撤回,否则该商标将自申请之日起在国家商标注册局注册10年。自申请之日起,无异议的申请的注册大约需要4到5个月,而异议的申请的注册大约需要10到11个月。INPI会在注册后两到三周内发布注册文件。

续约

通过声明,注册商标可以每10年更新一次。续展时,商标所有人不得修改标志,也不能扩展商品或服务的清单。但是,续签仅适用于初始注册中规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续订不需要使用证明。

续展声明应在注册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提交给INPI。续期申请也可以在支付额外费用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应自注册到期之日起生效。INPI在续签后约两到三个月发布续签文件。

从寄存器中删除

取消:可以通过取消诉讼或在法院进行的侵权诉讼来质疑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基于绝对理由(无法进行图形表示;缺乏鲜明的字符和描述性;非法标志);

基于相对的理由,即较早的权利。

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检察官都可以提出基于绝对理由的取消诉讼,而相对理由只能由在先权利的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援引。在这些司法行动中,必须由律师代理法律。一审法院通常会在9到18个月内作出裁决。他们的决定可在上诉法院上诉。

默示: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知道连续五年的使用后默许了连续的以后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并且真诚地申请了以后的商标,则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应对于已使用较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再有权反对使用较后商标。

撤销不使用:自注册公告发布之日起连续五年内,该商标未针对与其进行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真正的使用,并且如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应予撤销。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可以援引这种撤销权,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

在这方面,以不改变其显着特征的修改形式使用商标被认为是真实使用。

要求撤销的商标所有人承担证明其商标真实使用的责任。应当为所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使用证据。否则,将对未证明其真正用途的商品或服务撤销商标。

如果在撤消请求后的三个月内开始或恢复使用商标,则在商标所有人知悉针对其商标的撤消请求后,应忽略这种使用。

撤销应自上述五年期限届满之日起追溯生效。

通用商标的撤销:如果商标已成为其注册产品或服务的商业通用名称,则该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者权利应被撤销。

撤销具有误导性的商标:如果商标具有误导性,特别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也应撤销商标的注册。

移交:注册商标可以随时针对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移交。

执法

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通过复制商标或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模仿商标,均应对商标侵权负责。

为了确定侵权行为,法院必须评估:

根据视觉,语音和智力标准,冲突标志的身份或相似性;

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身份或相似性。

如果许可被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中,则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或专有被许可人向专门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尚未记录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进行干预,以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侵权行为必须在侵权后三年内提出。

可以任何方式证明这种侵权。为了获取侵权证据并获取与之有关的任何信息,权利持有人可以从主管法院获得命令,要求在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场所进行扣押。

该命令授权执达主任扣押涉嫌侵权的产品(有效扣押),或访问涉嫌侵权者的场所,通过为涉嫌侵权的商品拍照或取样(描述性扣押)来收集侵权证据。

然后,权利人应从扣押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在法院传唤涉嫌侵权者的是非曲直。否则,应根据被指控的侵权人的要求撤销扣押。

在侵权诉讼之前,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请求禁令,以防止迫在眉睫的侵权行为或任何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如果情况需要在没有聆听被告的情况下发布此类措施,则此类诉讼可以是单方面的。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为了对第三方具有强制执行力,应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以下信息:

与所有人和商标有关的信息,以及影响商标存在或范围的行为;

影响商标所有权或享有商标权利的行为(例如,转让协议);

所有者名称,法律形式或地址的更改。

许可证的记录不是强制性的,但对于证据和可对抗性的目的以及使被许可人能够在侵权诉讼中采取行动很有用。

此类记录的申请人应向INPI提供契据的副本或摘要,说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未合法化,但翻译为法文)。

相关权利

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重叠。因此,只要满足保护主题的条件,就可以将其作为商标,版权或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在线问题

根据法国法律,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那些非法使用其商标的人。

根据判例法,法国法院对针对法国消费者的网站上的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取决于网站上使用的语言,货币或计量单位)。

实施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的第2004-575号法律建立了适用于互联网访问提供商(IAP),托管服务提供商(HSP)和网站编辑的责任制度,以防发生互联网上的非法行为,包括商标侵权。

2004-575号法律第6.I.2条将“ HSP”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他们通过在线公共传播服务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存储任何形式的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消息。

根据第6条,IAP和HSP没有一般义务监视它们传输或存储的信息,或积极寻求非法活动。仅当他们知道非法行为或没有立即采取行动以删除非法内容或在得知该内容后无法访问该内容时,他们才承担责任。

对于域名,“。fr”命名规则明确规定,注册或使用域名的人有责任确保其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除司法诉讼外,还可以使用称为Syreli的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有关.fr域名的争议。该系统由AFNIC(“。fr”顶级域的注册表)管理。在收到投诉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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