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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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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著作权合同,按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三种民事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

根据债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以实现设立合同的目的:比如,对虽不营利但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如果出版者未依约出版,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出版者在违约后仍继续履行其出版该著作的义务。只要客观条件允许实际履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就要支持权利人的请求,这是社会主义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作为合同标的的特定物已经灭失,比如,已经去世的作者的手稿灭失,又无复制件的,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已不可能;或者违约后再实际履行已无必要,比如,专为参加某一届国际图书博览会而印制的精装本图书,因博览会已结束,失去印制的必要,则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不再实际履行,而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2.支付违约金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和第25条把约定违约责任作为著作权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法律要求著作权合同必须规定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与《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违约金制度,只要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人均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赔偿损失

违反著作权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112条与《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是补偿性的法律手段,是以违约方的财产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一特征使它与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相区别,如果仅因过错而违约,并未造成另一方实际损失的,行为人只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因此而失去的利益或者说应得而未得到的利益!例如,出版者因作者拖延交槁时间,违反了与印刷厂的印刷加工合同,因而支付了违约金,这属于直接损失;由于出版周期加长,时过境迁,图书出版后影响了正常的销售,失去了应得的利润,这属于间接损失。需要指出,对于间接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控制,不能作任意扩大的解释,只有建立在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方式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凋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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