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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乐高的著名玩具砖没有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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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10年9月14日),欧洲法院在Lego Juris / OHIM(C-48 / 09)中作出判决。1ECJ裁定著名的Lego玩具砖的三维形状不能作为社区商标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乐高向OHIM提出了共同体商标的申请。它涉及显示乐高积木的三维标志。

商标注册后不久,乐高在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Mega Brands Inc.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e项第2项的要求,申请了商标无效的声明(“ CTMR”)。本条规定,仅由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

普通法院认为该商标无效,因为该标志的最重要元素(其“必要特征”)是乐高积木上表面的两排螺柱,这对于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是必不可少的产品,即将砖彼此连接。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这一决定。首先,欧洲法院认为,在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技术解决方案只能在有限的时期内受到保护,因此,以后所有经济运营商都可以自由使用它们。一个商标并不意味着授予垄断的形状要获得技术效果,甚至没有如果形状已经成为其中已取得它的使用后果与众不同。

其次,欧洲法院裁定,“当形状的所有基本特征都执行技术功能时,存在非必要特征而没有技术功能的情况”应满足CTMR第7条第(1)(e)(ii)项“排他”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无关紧要”。

这意味着,如果标志具有主要的非功能性元素,例如在形状中起重要作用的装饰性或想象性元素,则根据第7条第1款(e)项,不得拒绝注册为商标ii)CTMR。

第三,欧洲法院指出,第7条第(1)款(e)项第(ii)项“专门”的条件并不意味着所讨论的形状必须是唯一能够获得该结果的形状。在这方面,欧洲法院参考了其在飞利浦/雷明顿案(C-299 / 99)中的裁决,并考虑到商标保护也将涵盖相似的形状,而不仅仅是相同的形状/解决方案这一事实。

总体结论是,乐高的技术解决方案(积木)不能受到欧盟商标法的保护,因为这样的注册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将形状相同的产品投放市场的机会。

但是,欧洲法院指出,根据不正当竞争规则,尤其是在从属复制方面,可能会采取行动。在较早的荷兰案件中,基于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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