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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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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中的“neighboringrights',,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通用的法律术语。它最早被使用于1848年召开的旨在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这次会议通过了三项决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保护。1961年10月26日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标志着邻接权保护正式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罗马公约》保护的邻接权有三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它所保护的主体仅仅是传播作品的人,即只有表演现有作品的人、将现有作品制作成唱片的人和广播现有作品的广播组织才能享有邻接权,其他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并不能获得邻接权保护。因此,也有人将邻接权称为“传播者权” (rightst。disseminators)。有的学者提出“相关权”(relatedrights)这一概念,认为相关权是与著作权有关但又与其平行的权利。相关权,是《知识产权协议》新创的一个概念、最早给予相关权法律保护的国家是意大利,它于1941年率先制订了《相关权法》,授予表演者、照片摄制者等以异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既未使用相关权的概念,也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独创性地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ightsrelatingt。copyrights)。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邻接权、传播者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四个概念之间虽然存在着某种差异,但主要内容是基本相同的,都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制度的产生是和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及其在艺术表演领域的广泛应用紧密相连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录音录像技术和无线电广播技术开始出现并得到广泛应用。由于这些技术可以将艺术表演固定下来,在需要时可重复再现供人们欣赏,从而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样,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明显地表现出来,传播者的权益被作为与作者的著作权相对应的权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由法律确定下来,邻接权制度就此应运而生。德国在1910年《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中将表演者视为“改编制作者”加以保护,率先确认了表演者权÷英国在1911年、捷克斯洛伐克在1926年、奥地利在1936年、意大利在1941年分别建立了各自的邻接权制度,其保护范围从最初的表演者权扩大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播放者权。

目前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共有三个,分别是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简称们昌片公约》;1974年缔结、1979年生效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简称《卫星公约》。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各异,所以尽管有这三个保护邻接权的公约,但参加的国家仍然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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