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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商标侵权,但仅禁止未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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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宏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1946396(2002年9月28日)和1948763(2003年9月21日)的所有者,该商标分别带有汉字和设备“ STAR RIVER”组合商标,分别用于“房地产,房地产的租赁”服务。房地产管理”(第36类)和“架构”(第37类)。

鸿福将商标转让给广州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鸿福使用该商标,从而使鸿福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鸿福及其附属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和其他城市开发了几个星河房地产项目,并获得了许多奖项。

江苏威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江苏省南通市启动了以“星河花园”,“星光花园”和“星光风景花园”为名的各种房地产项目。公寓楼的名称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

星河公司和鸿福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威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威孚以“星河花园”作为其公寓楼的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它不会误导消费者对建筑物开发商的误解。一审法院进一步认定,由于威孚不打算搭便车,也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威孚使用“星河花园”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这些要求。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1)

决断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威孚将“星河花园”作为其公寓楼的名称,可能与引起侵权的引用商标相似,从而在相关公众中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驳回了一,二审判决,认为威孚不得以“星河”作为尚待开发和出售的建筑物的名称,并赔偿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人民币50,000元的经济损失。 。

评论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到法院认定侵权后对房地产销售服务注册商标的保护和责任。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说,当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各方停止使用该商标。应基于诚信原则并考虑到公共利益。法院认为,威孚公寓楼的名称已被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此外,居民在该综合楼居住了多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首次购买时是否知道该建筑物的名称侵犯了所引用的商标。终止对“ Star River”的所有使用都会在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与公众或居民的利益之间造成失衡。结果,法院没有下令完全禁止使用“星河花园”,但裁定尚未开发和出售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该名称。判决保护商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人的利益,同时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最小化–突出了司法指导的重要性。

侵权产品是公寓楼,每个单元都是单独出售,这一事实造成了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即最终产品(公寓)未贴有侵权商标,并且买方可能未意识到有侵权行为。了解原告提出的确切要求对于评估此决定的重要性至关重要。如果原告要求一审和二审法院确认侵权行为存在,下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则法院的决定是按要求进行的,因此没有必要进一步裁决。但是,如果原告要求法院下令修改所有现有建筑物的名称,则可能会质疑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与专利法不同,商标法律没有提及公共利益。相反,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要被侵权行为所迷惑,如果侵权公寓之一的所有者决定转售,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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