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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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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始著作权人,是指直接完成作品创作,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原始创作者是最常见的。

(一) 自然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谓创作,就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精神活动、换言之,作品中应当被赋予了创作者的思想、情感。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通过作品表达自己个性、情感的能力,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人的智力创造和思维,不是事实上的真正的作者。

作者应当具备两个要件:①自然人实施了创作行为;②通过创作出现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至于自然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及作品是否完成,对创作行为的存在都是没有影响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作为作者,在理论界争议很大。对于法人是否能够成为作者,持否定意见的认为法人没有思维能力,不能创作作品,因而它只能是著作权人而不能是作者;持肯定意见的则认为,法人是组织的拟制人,它具有思维能力,可以成为作者。其他组织也就是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作者,则争议更大。因为相对于法人来说,非法人单位不但不具备创作能力,而且从法律拟制的人格上看,其无独立资产,无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这就可能导致在作品发生纠纷时,出现无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

理论界有争议,法律却已经有了明确回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我国法律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将被“视为作者”。也就是说,被当作作者来对待,主要是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意志。尽管它不能直接从事创作,需借助其成员或其他人的智力,但这些人所创作的作品仅仅反映了单位的意志,而与创作者的主观思想无关。加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型著作或类似高科技作品越来越依赖于人力、物力、财力相对集中的单位出面组织、管理和协助,并由单位承担风险和责任,比如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作品等。因此,在承认作者原则上应为自然人时,在特定情况下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某些作品的作者,也是适宜的。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作品的创作应当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的;其次,所创作的作品应当反映组织者的意志;最后,应当由组织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因法律推定而产生的原始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规定是针对作者身份确认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除非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否则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被推定为作品的作者。这种法律推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作者就身份问题而负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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