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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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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在内容上尽管存在不少差异,但从理论上可以归纳概括出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1.知识产权主体制度

按照法律关系要素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了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客体和知识产权内容三方面。在知识产权的立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方面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涉及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会规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为“作者”,专利法中会规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等。

2.知识产权客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区别于有形财产,法律向什么样的知识产品提供保护需要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通常,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哪些知识产品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等内容。这些构成了一国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制度。

3.知识产权权项制度

知识产权产生于知识产品,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必然产生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权项内容都要由知识产权法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只有少数知识产权类型中还包括了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在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类型立法中,要规定权利的内容。例如,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了复制权;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出租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了许可权、转让权、禁止权、标记权等。这些规定构成了一国知识产权法的权项制

4.知识产权利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利用,一方面指知识产权人自己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另一方面指知识产权人通过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给他人而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已属于商品范畴,知识产品的流通属于商品交易的一部分,法律要给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许可、知识产权的转让等内容,这些构成了一国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利用制度。

5.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法谚曰:“没有保护的权利不是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法律当然要提供保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从正面规定了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效力范围,引导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什么行为是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知识产权人在权利遭受侵犯后提供法律救济。几乎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规定了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为权利人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的多种法律救济手段。这些明确而具体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构成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债权、人身权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受到国家主管行政机构的管理。取得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消灭知识产权等,都不仅仅是知识产权人个人自由的行为,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履行、接受相关主管机关的管理义务等;否则,无法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目的。知识产权法一方面规定了国家主管行政机构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管理权限的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构成了一国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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