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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涉嫌违反商标和解决纠纷的可能性的信构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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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歇根州东区地方法院采用了密歇根州的法律,认为根据D&O政策,一封指称商标使用不当并讨论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构成“权利要求”,因此以后的诉讼涉及由于原始索赔是在保单成立之前产生的,因此该保单未涵盖相同的指控。

2003年6月,被保险公司收到一封信,指称商标侵权,但指出商标持有人将“考虑一项建议,只要它承认其在商标中的在先权利,并为得出结论认为该安排足够允许第三方根据商标和注册使用权利的报酬。”该信警告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商标持有人将坚持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商标。

两年多后的2005年9月,公司获得了D&O政策。该政策将“索赔”定义为“要求或主张对任何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合法权利”。该政策将“损害”定义为“金钱判断,裁决或解决”。2007年8月,2003年6月那封信的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被保险人侵犯商标权。保险人拒绝为该诉讼辩护,理由是该索赔未涵盖,因为该索赔是在保单开始之前在2003年6月的信中首次提出的。

在随后的保险诉讼中,地方法院考虑了交叉动议以进行简易判决。法院解释说,要根据该政策提出索赔,当事方必须(1)提出要求或主张合法权利,并且(2)寻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这封信符合测试的第一要素,因为它涉嫌商标侵权。关于损害赔偿要素,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该信“是为寻求金钱解决而明确写成的”。法院指出,这封信主张一项权利,为提出和解请求提供了依据,并以采取行动的威胁告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这封信满足了索赔的定义。因此,法院批准了保险人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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