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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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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一项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是,专利法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规定了一项身份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白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①这项权利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既不需专利局审批,也不必进行登记。但应当注意,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权是与专利权平行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的内容。当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专利权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权与专利权归属于同一个主体;当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专利权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权与专利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包含以下具体内容:就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就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

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还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键词: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依法享有独占性权利,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换言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经营目的,擅自实施其专利。

关键词:独占制造权

独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加工的专有权利,或者许可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进行生产、加工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此处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情形,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以及国家计划许可等。

关键词:独占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在产业上应用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此处所称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此处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情形,如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以及国家计划许可等。

关键词: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此处所称的“专利产品”、“法律另有规定”所指向同上。

关键词:独占销售权

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以经营目的转让专利产品所有权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

此处所称的“专利产品”、“法律另有规定”所指向同上。

关键词:独占进口权

独占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进口权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并作为一种保护技术贸易的有效手段,《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这项权利。我国1992年《专利法》增设了进口权: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进口使用或体现了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

根据进口权的规定,只要进口的产品或者包含在进口物品中的产品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该产品是依据我国授予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或该产品使用体现了或者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都属于进口权效力涉及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以经营目的进口上述产品。

侵犯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行为,其主体一般是本国的进口商,而不是外国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因此,为了确保进口的物品不是侵权的产品,中国进口商在与外国出口商签订进出口货物销售合同时,应当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求出口商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要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即出口商应负有保证货物不是侵权产品的义务。如果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在我国属侵权产品,进口商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商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一般无需对进口的各种货物进行专利检索,以确认该货物是否属于在中国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不过,当进口的货物属侵权产品时,专利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主体还是进口商,因为它直接实施了进口的行为。进口商则可依据合同中有关货物侵权担保的条款,追究出口商的违约责任。同样,我国出口商向国外出口货物时,也负有保证该货物在进口国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义务。

关键词:使用标记权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时使用专利标记。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标记的目的是告知第三人该产品属专利产品,并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知道该产品受专利保护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再擅自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则构成故意的侵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标记权,但没有规定统一的标记,专利权人可白行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不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过有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产品中标明专利标记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不标明这种标记,则专利权人不能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拿大、荷兰等国家甚至规定,专利权人不标明专利标记,应处以罚款。但《巴黎公约》约定,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表示或载明专利,以此作为承认和保护专利权的一个条件。

关键词:专利维持费

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几乎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有这样的要求。所谓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是指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的征收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权时所征收的金钱,它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沿用。至今。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实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的费用,为国家维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担一部分开支;二是把专利年费作为专利权人衡量利弊的一种经济杠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方式来提前终止专利权,淘汰一些经济价值不大或长期不能充分实施的专利。

年费的数额一般是按专利的类别来规定的。就我国而言,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外观设计专利最低。同一类别的专利年费数额是统一的,而不论专利的经济效益大小。此外,专利年费采用递进制。年费数额之所以累进增加,是因为专利权人随专利权有效时间的增长,其经济收益也增大,故应承担较高的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第一次年费应当在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以后每年年末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不按期缴纳年费的,专利局通知专利权人在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这6个月为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专利权仍被认为有效,如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专利权才宣告终止,并追溯至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

年费应当由专利权人缴纳,如果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不缴纳年费,一般应允许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为缴纳,如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专利的被许可使用方等。日本专利法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而缴纳年费。我国《专利法》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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