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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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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委托发明创造,是指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人或单位接受委托人的技术开发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委托发明一般由技术开发方和委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依据合同,一方提供技术开发项目和开发经费,另一方实施创造性劳动并将对方提供约定技术发明成果。

委托发明完成以后,技术开发方和委托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分享。协议中对委托研究或者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获得专利的权利归属有三种方案可以考虑:

(1)获得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委托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一定会要求委托方拨付比较多的资金,甚至会把受托方假设得到专利权后许可其他单位使用所可能得到的专利使用费也都计算进去。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委托方的投资。

(2)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双方共有。这样,双方各得其所,易于为双方所接受。

(3)获得专利的权利归于受托方,同时给予委托方以不缴纳使用费的实施权。这种方案易于为受托方所接受。委托方也得到实施权,达到了目的,同时它的投资也可以减少一些。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没有就研究、设计成果的专利申请问题签订协议,那么按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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