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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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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中国专利制度的沿革

在我国,专利思想和专利制度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作为一种西方文明,由当时的一批具有改革精神的知识分子和民族实业家介绍到中国来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洪仁歼提出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有明确的专利思想和建立专利制度的具体设想,“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专利,限满准他人仿效”。在“兴舟楫之利”方面,他主张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如轮船“或用火用气用风,任凭智者自创,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效”。当时的国情决定了洪仁矸的这些设想不可能通过立法来实现。

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专利是1882年光绪皇帝赐予郑观应的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10年专利。这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垄断权。自此以后,清朝批准造纸、酿酒、纺纱等新工业的垄断权就逐渐增多了。

我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专利立法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当时“戊戌变法”正进入高潮,以光绪皇帝为代表的维新派,把奖励工艺创新、建立专利制度作为革新治国的一项重要变法内容。但是,封建制度本身及清廷的极端腐败,决定了这不可能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事实上,两个月以后,以慈禧为首的保守势力就发动了政变,该章程随即夭折。

以后关于专利的立法有: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工商部公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23年3月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28年6月农工商部公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1932年9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等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该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新型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新式样专利权的期限是5年,均自申请起计算。该法分发明专利、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和附则四章,共计130条。在国民党统治的我国台湾省,该法几经修改,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950年8月,即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施行细则。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历时13年,先后批准了4项专利权和5项发明权。不过自1957年以后就没有再批准专利权和发明权,该条例实际上自那时起已停止执行。国务院于1963年明令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的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也就是说,自1963年起,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了发明保护制度。这是我国发明保护制度的一大转变,与我国当时的“左”倾错误指导思想是紧密相关的。

自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全面改革、对外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着手起草专利法。1980年年初国务院批准成立专利局。在认真总结建国初期实行专利制度的经验和广泛借鉴各国专利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专利法的草拟工作历时5年,经过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作了近三十次的反复修改,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了配合专利法的实施,中国专利局还针对若干具体问题公布了一系列单行部门规章。

《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创造了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奇迹,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专利法》作出部分重要的修改;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这次对《专利法》的必要和适时的修改,使我国专利制度更加完善和成熟,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改。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制度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1980年3月3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12月19日,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从专利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就注重与国际惯例相结合。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这使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与国际专利制度相衔接。1995年7月1日,我国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1996年9月,我国成为《建立工业晶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成员国。1997年6月,我国成为《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成员国。至此,我国已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全部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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