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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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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第五种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Ⅱ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补充规定。概括而言,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侵权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方式一致,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

该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方式:(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基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侵权,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经销者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所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指未经许可就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侵权行为产生的商品,即侵权商品。侵权商品除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大多数情况下要通过销售者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才能完成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才能实现其获得不正当利润的目的。因此,禁止和制裁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是从流通环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销售者的主观意识如何,是“故意”还是“过失”,即销售者对其经销的侵权商品,无论是“明知故犯”,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销了,都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是我国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我国原《商标法》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在确认是否侵权时,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有主观上的故意就确认其为侵权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侵权。这使得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难以操作,而在事实上又不乏故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从而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打击销售中的侵权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我国新《商标法》的这一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侵权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合法地推销侵权商品,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上, 《商标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经销者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该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但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可以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现实情况考虑,使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商品的流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上的由商标图案组成的物质实体。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案及物质实体制造出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上述商标标识为对象进行买卖。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必须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而任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出处产生混淆,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应将此类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假冒商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该种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商品上合法贴附的注册商标标识消除,更换为自己或者其他商标之后,又将该商品投入到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因而在学理上将其称为“反向假冒”行为。这是新《商标法》增加的一种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不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损害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妨碍了市场主体通过商标的使用进行市场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反向假冒”行为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行为人未经许可便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在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经济活动中更换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则不构成侵权。第二,行为人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这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应当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经营者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目的,往往是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牟取非法利润,该种行为构成了侵权。消费者购买了他人的商品之后,通常也有更换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但是,其目的并非销售该更换了商标标识的商品,纯粹是为了消费,无损于他人的利益,因而不构成侵权。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一方面会逐步冲淡商标的显著特征,甚至使它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的功能;另一方面则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不正当使用者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系同一人的商品,从而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因此,这种行为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这一类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如果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虽然未直接侵权,但其实质却是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应按共同侵权人对待。但是,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只有在故意情况下才构成。这主要是考虑到对于从事邮寄、运输、仓储等业务的单位,如果要求过高,将妨碍其业务的发展。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该种侵权行为的确定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众多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的情形,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作了扩大解释。①但是,构成该种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是“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如果没有产生误认的后果,不应认为是侵权。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随着以网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增多,域名的商业标识功能的价值在迅速上升,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也出现了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即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有的行为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自己使用,有的行为人则是待价而沽、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该种行为的规制,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仅仅将保护范围限定在驰名商标,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抢先注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这一司法解释中,则首次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侵权列入范围,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注册商标。

在确认这一侵权行为时,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行为人不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以后,并未在相关公众中引起误认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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