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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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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项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即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设定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商标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79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登记是商标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商标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出质人与商标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权质押合同,商标权人是出质人。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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