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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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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

商标代理人是指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表其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查处侵权案件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的人。商标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人。

作为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应凭借其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委托人办理商标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企业交办注册的商标据为已有,以及将其注册到自己名下是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可予以注册;如果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应驳回该注册申请并禁止使用。

2)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既具有普通商标的特性,又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即使在未经注册的地方,也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抢注驰名商标成为某些经营者获取丰厚利润的捷径。由于抢注而获得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但使原使用人不能在该地域范围内取得商标权,而且一旦使用将沦为侵权者。这种状态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种现象的发生,《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都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视为一种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禁止抢注驰名商标。

禁止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是我国新《商标法》增加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商标有可能因为商标权人的违法使用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依法撤销。另一个方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为10年,该保护期届满后,如商标注册所有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注册商标便注销终止。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其商标专用权终止。但是,为了防止消费者造成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被注销之日起Ⅱ年之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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