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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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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两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机构。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仅指那些经核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包括在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广播组织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因为,著作权人对于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发表权、播放权、取得报酬权等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决定是否允许广播组织播放其作品以及是否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广播组织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该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首先,考虑到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源泉,如不向其支付报酬,则打击了其创作的积极性,为此广播组织应支付报酬;其次,广播组织的节目制作时间性较强,若规定广播组织在使用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时也需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则不利于广播组织制作节目进行宣传。所以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广播组织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作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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