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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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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因此,就某一具体作品而言,确认其作者的关键就是谁进行了创作。

创作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在著作权法中,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凡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是创作行为。创作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对一件具体作品,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作者判断。

关键词:形式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此规定可知,如无相反规定,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当你在图书馆或书店挑选图书时,你不仅要关注书籍的标题或名称,而且还要关注作者是谁。这时,你所选择之书籍的封面上所标注的主编者、编著者、著者等就是作者。例如,“《红楼梦》 曹雪芹著”,由此可以判定《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

以此种方式确认的作者,就是形式确认。至于以此方式确认的作者是否真的是该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前提下,这个结论就是肯定性的。

此处所说的“相反证明”有四种情形:

一是否他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的署名人并不是作者。例如,某作品的作者是张三,但李四将张三的署名去掉后署上自己的名字。

;二是否我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未经第三人授权,擅自将该第三人当作作者在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署名。例如,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u中,吴冠中被假冒署名为某油画的作者。

三是定我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虽然没有某人的署名,但是此人主张是该作品的作者,即肯定其为该作品作者的情形。例如,“《我的前半生》

爱新觉罗·溥仪著”。从形式上看,该作品的作者就是爱新觉罗·溥仪。但是,李文达先生则认为自己对该作品付出了创作性劳动,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之一,其著作权应属溥仪与其共有。

四是定他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虽然没有某人的署名,但是,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该人是该作品的作者。

关键词:实质判断

虽然可以从形式上判断作品的作者,但是,一旦出现上述四种特殊的相反证明,形式判断就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指标,而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

从实质上确认作品的作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否对作品的创作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二是是否有委托创作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三是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此处所指的“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作品种类来判断。例如,对由一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而言,要判断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创作行为,就比较容易。但是,对合作作品或者组合作品或集体合作而言,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以合作作品为例,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包括对作品的构思行为、对作品表达形式的直接赋予行为,对作品所作的实质性修改行为以及其他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所作的不可或缺的行为等。

如果某人与作品的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这个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没有委托约定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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