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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控制权配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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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按照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交易,所有交易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契约。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作为非法律强制执行的契约安排,契约方对契约的执行源于对效益与成本的权衡。研究表明,维护债权安全往往是促使人们采取担保方式的直接动因。在权利质押中,安全性是其首要价值取向[4]。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也不例外。而且,知识产权评估极为复杂,其价格确定方法被会计学界公认为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4],由此更加剧了银行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安全的担忧。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同的交易行为都是契约安排选择的结果。对于契约方来说,契约选择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保护交易关系,维护正常的专用性投资,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研究契约安排必须对人的行为特征进行设定,设定是否适当,直接关系着对契约内权利配置合理性的评价,并制约着对契约演进方向的判定[5]。

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的金融契约理论认为:信息是不可检验和不可证实的,对于不对称信息更是如此。投资者无法证实和检验企业事前的行为选择和事后业绩报告的真实性,企业也无法证实和检验投资者的策略选择,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同样无法得到证实和检验。这样,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契约方关注的风险点是控制权的配置。格鲁斯曼和哈特将这种控制权称为剩余控制权。由于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拥有处理契约中不可预测状态或事件的决策权,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完全契约理论所要解决的就是不确定状态下的最优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6]。以威廉姆森和哈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国内许多学者的共识是:由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契约(包括金融契约)注定是不完全的[7]。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使人们不可能预测到契约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状态和事件。这就必然要在契约签定时,为契约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状态或事件留下事后再谈判的空间。而且,即使能够预测到所有可能的状态或事件,当信息不对称达到一定程度,导致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时,亦难以达成有效交易,再谈判依然不可避免。无论是选择对企业实行补贴,还是对银行实行补贴,都只涉及到资源收益和风险的初始分配,是针对契约的事前交易情况而言的,对风险控制权并无实质改变。再谈判的结果是对事前契约的再修订,并根据收益风险平衡原则对剩余控制权进行再配置,其实质是风险控制权再配置。因此,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控制权配置具有动态特点。这种动态性表明,契约各方不仅要参与事前契约的修订,更主要的是要参与事后契约的修订。

控制路径

确定政府风险承担的主体地位

一项技术从研发到后续一系列运转的成功,银行只是保证了其贷款本息的收回,巨大的经济效益首先为企业享有,技术进步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又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契约安排并非使成本或损害不发生,而是以最小成本防范风险或以最小损害消减风险。现有的担保融资体系表明,技术研发、市场运作带来的经济效益是由银行、企业、社会三者共同享有的,失败的风险则由银行和企业共担。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任何契约风险的防范所花费的成本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害都会导致社会总体财富的减少。既然社会因技术进步而获益,就应该因失败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所致的风险应由政府承担,而银行能否得到足够的事后风险补偿保障,关键在于如何将政府纳入事后风险再配置机制中。

赋予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介机构双重职能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往往能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弥补单纯的利益补贴激励机制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表明,任何经济成效的取得、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无不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而带有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实行中始终不尽如人意,恰恰是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法规如此,政策亦如此。带有政府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它们由于具备非盈利组织的特性及其强有力的政府财力支撑,因而能够更好地担负起公共职能。

因此,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契约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应当赋予其服务及行政监管的双重职能。其服务职能表现为: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要求时,接受银行的委托估值请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供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情况及贷款建议,并在企业知识产权研发失败时接受银行提出的损失补贴请求及补贴认定,及时启动事后风险再谈判机制等;其行政监管职能表现为:动态跟踪企业知识产权贷款实际运用情况,对企业违规使用贷款及时发出警告,当制止无效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予以相应的处罚等。政府既是公益事业风险的承担者,又是契约主体的一方,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可以依靠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有力推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如韩国于2005年实施的“专利担保推进项目”、2006年形成的“技术融资”模式,都是在其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运作的。KIPO承担着技术财务支持集团管理、技术资产费用维系、技术评估的财务支持等工作[9]。

建立事后风险控制权再配置机制

有效的契约安排使风险补贴政策的关键不在事前,而在于事后:一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估值状况,如可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信誉、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风险程度。银行可据此决定放贷规模、利率高低等。二是对于事后失败的知识产权项目,可根据失败后的损失程度,由三方主体,即银行、企业、中介机构确定对银行的损失补贴。

这种风险再配置机制体现了对银行的实际损失补贴,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知识产权融资瓶颈:一是避免了盲目补贴。事前补贴没有考虑成功还是失败的知识产权项目,一律给予补贴。其实,对于知识产权开发和运转成功的项目,本身不存在补贴的问题。对于失败的知识产权项目,恰恰需要合理补贴,而事后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使事前补贴是否合理无法判断。二是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估值的压力。由于估值手段、方法的科学性程度、诸多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使得许多知识产权项目的估值可能极不准确,由此会误导银行的贷款行为,加大银行的不可预见风险及事后风险。如果风险补贴是以事后实际发生损失为据,则银行将不再特别考量知识产权估值的准确性,这样就可推动知识产权贷款业务的开展。三是使各类型企业获贷成为可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别体现在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中。知识产权估值在考量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时,这类企业往往处于劣势。事后的风险补贴,一定程度上将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由不确定内化为确定性,即便对于初创期、成长期这样高度风险不确定的企业,银行也有了放贷的激励:如果这类企业获得了成功,银行可据事前的高风险高利率原则,获得高收益;如果失败了,银行可根据事后的再修订条款,获得相应的风险补贴,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样,银行不再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等进行贷款的取舍,从而使银行贷款从根本上体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战略导向,真正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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