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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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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该条例所称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许多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都具有社会公益性,我国申办奥运会、亚运会和举办奥运会、亚运会的各种标志,各体育科学活动所产生的标志,还有其它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团体活动的标志等等都体现了公益性,如2008年奥运“福娃”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奥组委就向国家工商局以特殊标志形式备案登记注册了。备案后,类似把“福娃”做成了刮奖卡等行为都可视为侵权行为。截至今年3月底,广州亚组委已申请特殊标志保护的亚运会标志有56个,使用广州亚运理念、会徽、吉祥物及环境、志愿者等标志等都属于侵权行为。虽然我们有《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但运动会的一些标志还有必要进行注册,因为侵权行为最终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在无论是什么样的赛事,如果需要保护自己的标志,就当及时申请特殊标志保护。然而因为《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的标志是在公益性活动中的产生的标志,所以类似于公益性不是很明显的体育明星名人之类的标志还很难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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