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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客观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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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相对于创造、学习和使用这个客体的主体而言的,因此,离开主体而谈客体毫无意义。这个主体就是创造、学习并使用知识的人。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中的事物,并非离开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物。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之客体是客观世界在人们主观世界中的反映。客观世界由物质、能量和信息构成,主观世界虽与客观世界有关,并且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但不是客观世界本身。所以知识产权客体肯定不是信息,因为信息属于客观世界。

对此,笔者首先要问:属于主观世界的这个知识产权客体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将其界定为主观事物与将其界定为客观事物有什么本质区别?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信息”、“形式 ”、“符号 ”、“信号 ”、“知识产品 ”和“抽象物”,信息固然是客观事物,但其它事物难道不是客观事物?如果是客观事物 (前面我们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形式”、“符号 ”、“信号 ”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或其客观属性),那么主观事物是什么?如何称谓?如果不是客观事物,为何我们讨论的恰好就是这些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也许有人说:主观事物虽然是客观事物在主观世界中的反映,且受制于客观事物,但毕竟是其映射,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例如,客观事物是信息,信息映射到主观世界就不再是信息,而是观念。又如知识是人对客观世界规律的认识,规律是客观的,但认识或知识却是主观的。列宁将这些反映客观事物的主观事物称为“表象”。笔者认为很难找到比“表象”更好的对主观事物的称谓。需要说明的是,“表象”并非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因为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是倒置的:“绝对观念”独立存在,它衍生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甚至包括人这个认识主体,而非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在人主观世界中的映射。

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就主观事物是什么进行更为深入的哲学讨论,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对此有很多论述。笔者想说明的是:我们在讨论知识产权客体时,并不着眼于这个客体 (例如一项技术方案)与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全吻合。换句话说,我们讨论的并不是表象与被表象之物是否完全一致。在这个前提下,区别表象与被表象之客体没有意义。重要的是说明被表象之客体是什么,是信息,是能量,还是别的什么,所以,在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中,客观世界之事物与主观世界之事物并无原则区别。如果持主观事物意见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是客观世界的信息在主观世界的表象,亦无不可 (但不能是信息以外的其它客观事物的表象),因为两者的实际功效相同。那么为简单起见,何不直称这个客体为信息,而要别扭地称其为信息的表象呢?

笔者上述论证实际上取消了在知识产权客体这个问题上区分客观事物与主观事物的实际意义,或者说笔者认为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但也许有人还是不同意取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原因在于:如果知识产权客体是主观事物,则对其实施保护将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亦即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这是因为主观事物与人这个主观世界的主体密不可分,而人权当然是自然或天赋之权,一般来说,对其加强保护才是唯一正确的选项。显然,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不容回避。鉴于此,笔者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客体究竟存在于主观世界,还是也存在于客观世界甚至主观世界也不过就是某种特殊的客观世界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必须申明知识产权有财产权与精神权之分,且其中的精神权是天赋人权,而财产权不是天赋人权[5,7]。本文讨论的仅为财产权,而非精神权。

从逻辑上看,知识产权客体究竟是不是客观事物是可以论证的。其判据就是看其是否可以事实上离开人这个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当其离开人这个认识主体 (大脑)而独立存在时,这个客体就是客观事物。那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否能够离开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呢?回答是肯定的,所谓“无表达则无知识产权”,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

以专利权的对象 (技术方案类型的知识)为例,它显然既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也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外,否则技术方案就不可能在不同的人之间学习和仿效,也不可能代代相传和积累。再以文学作品为例,一部《荷马史诗》流传至今,成为西方文学的奠基之作。还有孔子的《春秋 》、《论语 》、屈原的《离骚 》、司马迁的《史记》等,不都是在不同的头脑之间传播、并承载于语言或文字的吗?这些语言、文字、图像等难道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吗?至于商标,其客观性也显而易见。因为商标无非就是图案、文字等。即使商标扩展到了声音商标或其它商标,也仍然是客观事物。可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能够并在多数情况下脱离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反之,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可能是只存在于主观世界中的表象。试想,知识产权制度怎么能够对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主观事物设定产权呢?例如,非专利持有人头脑中对某项专利技术的知晓不可能被设定为专利权持有人的财产权的客体。这是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清除、改变或控制人们头脑中的关于客观世界的表象。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的恰好仅仅是可被表达出来的知识产权客体,而不是仅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知识产权客体。而一旦这个客体被表达 (包括承载于产品中的表达),必定以形状、图像、声音、文字、材料或其它什么客观的载体而存在。可见知识产权之客体是、并且仅仅是客观事物,而不是其表象,因为表象仅存在于主观世界。

当然,知识有存在于大脑之中与大脑之外之分。当其存在于大脑之中时,我们称其为客观世界在主观世界中的表象。在科学 (尤其是脑科学)尚不够发达的时代 (例如列宁生活的时代),表象也许是对大脑中存在事物的最好表述了。然而根据现代科学,所谓表象,不过是指产生和存储于大脑中的一类特定的信息。换句话说,即便知识产权之客体是表象,也仍然是信息,而不是有别于信息的其它事物。也就是说,表象本质上也是客观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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