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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知识产权客体最上位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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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德莫克里特认为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换句话说,原子是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物质;后来,俄国科学家门捷列夫发现了元素周期表,人们逐渐明白了原子是由原子核和电子的不同组合构成的;此后,物理学家们进一步发现原子核由中子和质子构成,不同的中子数形成不同的同位素,电子的能级跃迁释放或吸收光子;再后来又发现了夸克、中微子等许多更基本的物质。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科学家对世界的微观构成的研究还在取得各种惊人的进展。但是,有一点是万变不离其宗的,这就是:世界是由客观存在的事物构成的。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列宁在《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对唯物主义的“物”的解释是“客观实在”,即不依人的主观认识之不同而不同,是独立于认识主体而客观存在的事物,甚至认识主体 (人或自我)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这个事物无法下严格的定义,因为唯物主义的“物”是最上位的概念,无法将其放到更上位的概念中去。笔者认为,唯物主义之“物”的存在只能作为公设,是无法 (参见休谟的不可知论)也无需证明其存在的人们研究任何问题之最基本的前提。本文无意参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争论,但笔者相信,本文的读者大都同意世界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我们就有了一个讨论问题的共同前提或基础。剩下的问题是:这个客观存在的世界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

笔者是学工程物理的。据笔者所知,自然科学家们大概都同意:世界由三种 (三元)或两种 (二元)客观存在的基本事物构成。按照三元观,世界由质量 (在不严格的意义上也被称为物质)、能量和信息构成。但根据爱因斯坦的质能互换定律:E=MC2,其中 E为能量,M为质量,C为光速 (常数)。所以,质量和能量不过是同一客观事物 (物质)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世界是二元的,即世界由物质和信息构成。但为通俗起见,本文后面将采用三元论,并用“物质”一词来称呼其中与能量相对应的质量。即: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事物是物质、能量和信息。至于时间和空间,则不过是上述基本事物的存在形式,本身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如果我们同意上述观点,则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显然不可能是物质 (质量),也不可能是能量,剩下的就是信息。

事实上,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还可以是比信息更下位的事物,即信息中的一部分。但如果我们说这个客体是信息,显然不会错。这正如有人说“人”的上位事物是动物,另外有人说“人”的上位事物是灵长类动物一样,都是正确的。而且,说得越上位,越无悬念。例如说“人”是一种生物肯定不会错。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这个结论的必然推论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或特征。我们将在后面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的属性或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并不包括所有信息,而只是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6]一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所说的“特定有用”的部分2。至于究竟是哪一部分,则要由法律来界定。这就是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使用“特定”一词的含义。进而,法律依据什么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成为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键。这一点,笔者已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6]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就是:立法主体所代表的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属性并结合现代经济学的原理推导出来的。笔者不打算在本文重复上述推导。本文将着力于夯实这一推导的基础,即更深入地论证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根据下定义的范式,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阐明知识产权客体这个信息与其它信息的本质区别。在笔者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表述中,这个特征既简单又复杂。说其简单,是因为这个特征仅由“特定有用”四个字来表达;说其复杂,是因为很难指出知识产权客体这种信息与其它信息的更多区别。事实上,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在不断扩张,其结果就是很难在信息这个“属”概念中划定知识产权客体这个“种”概念的边界。但无论知识产权的客体再怎样扩张,都跑不出信息的范围,而且必定是“有用信息”,因为无用的信息是不可能包含在知识产权客体中的。至于什么是有用,什么是无用,则随人们的需求而定,并无客观或固定的边界。实际上,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已经从其早期的涵义扩大为信息产权的涵义。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6]一文中阐述了知识产权实际上已经等同为信息产权的观点。本文不再赘述。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述论证过程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个是物质、能量和信息是人类所知的除客观存在之外最上位的事物;第二个前提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在这两个前提下,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无懈可击。因为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最上位的事物只有三个,排除了“物质”和“能量”,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信息”。鉴于此,有必要对上述两个基本前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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