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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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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for m,包括时间和空间)是对客观事物 (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基本属性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任何客观事物必定有其存在形式。“形式”包括形状、颜色、疏密、先后、快慢、长短、大小、高低、多少、轻重、强弱、软硬等。显然,上述对“形式”的列举也包括了时间和空间 (先后、快慢、长短、大小等)。正如刘春田教授指出,“‘形式’是相对于‘内容’或‘质料’而言的。”世界上的万事万物 (质料)都必定以某种“形式”而存在。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形式”的事物。上述对“形式”的列举不过是对客观事物某些属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并没有跳出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框架,“形式”本身并没有脱离物质、能量和信息而独立存在。因此,“形式”并不是可与物质、能量和信息并列的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

如果坚持将“形式”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必然会出现矛盾。这是因为物质和能量也有存在形式。抽象的形式是物质、能量和信息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总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也包括以某种形式而存在的物质或能量吧?从另一个角度看,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等于没有回答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回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以什么形式而存在的,或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式是什么。离开了具体的形式而谈抽象的形式没有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式是什么,笔者的回答是:信息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式。实际上,这个回答等价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因为说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式就是信息的存在形式无异于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信息。可见,形式说归根到底还是要回到信息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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