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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法:它受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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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可能会要求根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制定新的商标立法,尽管TPP不会显着改变加拿大的商标格局。
经过5年多的谈判,2015年11月5日,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利坚合众国和越南这12个国家发布了TPP ,尚未被任何这些国家批准。
加拿大外交,贸易和发展部于2015年10月1日直接发布了“谈判成果技术摘要:知识产权章节”(技术摘要)。
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GI),技术摘要指出,TPP:
提供保护,防止商标,品牌和符号等商标的侵权使用;
在整个TPP地区促进透明,有效的规则和程序;
符合加拿大现行制度;
支持加拿大在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尼斯协定》方面的进展;
包括促进促进透明和公平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则。
其中包括关于反对和取消未来地理标志的规则。
从表面上看,TPP“符合加拿大现有制度”是正确的,TPP在加拿大的商标保护方面没有取得新的突破。但是,许多IP章节中有关商标法的术语表明,如果加拿大批准TPP,立法修正案即将出台。
本文涉及商标义务方面的IP章节,但域名和植物品种权的重叠部分除外。它还不包括本章关于民事,刑事和边境措施的执行规定。根据2015年1月1日在加拿大生效的刑事和边境措施,执法条款值得进行独立审查。
对“条款”和“部分”的引用是对TPP IP章节中的条款和《加拿大商标法》(TMA)中的部分的引用。对“缔约方”或“缔约方”的引用是对TPP参与国的引用。提及“议会”是指加拿大议会,而提及“CIPO”是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应当指出,提及加拿大工业部是指该部的当前名称,该名称将在2015年底之前更改为“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部”。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包括尚未生效的规定
TMA规范了加拿大的注册商标权和普通法商标权。
预计2014年对TMA进行的修订以及与TMA一起修订的法规将在2018年之前生效。修正案将包括加入TPP第18.7(2)条要求的三项国际商标协议,即《新加坡商标法条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和关于《国际商标法》的尼斯协定。以商标注册为目的的商品和服务分类。
这些国际商标协议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包括扩大构成商标的定义,消除加拿大的商标申请备案基础,加强异议和注销程序的节奏和结构,缩短续签期限以及允许商标审查关于固有的独特性。
加拿大可能的立法要求
第18.3条允许采取“适当的措施……符合知识产权章的规定……”,……以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防止采取不合理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
第18.5条规定实施IP章是强制性的,尽管“……在其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实施本章规定的适当方法”。
随着时间的流逝,根据第18.3条可能被认为令人反感的东西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但是,TPP强调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国名,传统知识(TK),证明和集体商标权,权利的枯竭和公有领域的事务。
这些重点说明了加拿大对第18.5条立法的要求。目前,对TMA的处理很少或根本没有,或者最多只能通过TMA的推论来解决,包括有关预计将于2018年生效的规定。
1.驰名商标
TMA没有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称为“著名”或“驰名”商标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可能包括从流行艺术家或运动员的名字到国际认可的产品品牌名称到著名徽标的所有内容体育事件。
此类标记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文字,徽标,口号,个人名称或图像,以及令人难忘的声音或音乐短语。
在加拿大,通过在加拿大的广泛使用,最容易为商标注册或执法目的证明“名望”。但是,在加拿大使用或不使用时获得的声誉可能也足以建立“名声”。
TPP不需要法定保护或驰名商标的定义。但是,第18.22条确实要求某缔约方达到两项标准,并考虑采用第三项标准:
第18.22(2)条要求适用《巴黎公约》(加拿大已签署的国际商标条约)第6条之二。
在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前提下,第6条之二要求具有拒绝或取消注册的能力,并禁止使用该商标,因为该商标可能与在诉讼国已经众所周知的商标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由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的利益的人以及是否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人。
第18.22(2)条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拒绝相同申请或取消注册,并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使用进行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可能会与先前的驰名商标混淆”。
第18.22(2)条与对《巴黎公约》第6之二条的依赖之间的区别在于第18.22(2)条中的区别:
投诉方不必起源于遵守“巴黎公约”的国家;和
并不要求该著名商标在提出投诉的国家(在本例中为加拿大)享有声誉。
第18.22(4)条包括选择,规定第18.22(2)条的措施适用于可能与驰名商标混淆的商标的使用。
在加拿大诉讼中能否成功解决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商标是否驰名,投诉方的商标是否在加拿大使用或投诉方是否起源于《巴黎公约》国家。
加拿大法院和商标注册局还考虑到不寻常或针对特定市场的情况,如果证据需要采用单独的方法。
例如,1994年,加拿大联邦法院审判庭承认“商标家族”这一非法定概念,即对具有相同或独特商标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多个加拿大商标注册拥有共同所有权元素,可以形成反对的基础。
另一个例子是,声誉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焦点,无论是在异议中还是在法院面前,都被要求或引起争议,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事方寻求在没有商标注册或商标的当前使用的情况下执行普通法权利。加拿大。声誉没有法定定义,它使当事方可以根据市场上的证据自由辩论事实。
可以说,TMA的现有语言涵盖异议,取消,侵权和假冒,足以涵盖第18.22条的意图。但是,考虑到第18.22条的直接用语,加拿大似乎可能需要立法定义和保护TMA中的驰名商标。
2.国名
TMA目前不包含等同于第18.29条的内容,该条要求当事方“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在某种商品的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将其在商品中使用某方的国名”。
但是,《巴黎公约》和TMA中的规定可以满足:
第7(d)(ii)条禁止将“任何在实质方面虚假并可能误导公众地理来源的描述”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
第9节中的各种禁止,禁止采用可能暗示使用的文字,符号或各种类型的标志和纹章特征,并已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
在未指定规定的情况下,加拿大遗产部参考加拿大财政部秘书处的联邦身份计划,将TMA视为保护使用CANADA一词;
遗产部也在其网站上指出,作为《巴黎公约》的签字国,加拿大为其他签字国的国名提供了相互保护,并希望在公约国家中对加拿大的名誉也具有相同的保护;
第9(1)(j)条禁止采用“任何丑闻,淫秽或不道德的词语或装置”;
第10条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或以可能会误导他人的方式使用,任何通过常规和善意商业用途在加拿大已被认可的标志,除其他因素外,其指定任何商标的目的地或产地商品或服务;
第11和11.1节禁止使用各种商标和名称,这些商标和名称只能由那些被确认为这些商标和名称的合法所有人使用。
如果有异议的商标分别是商标申请或注册的主题,则这些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均可与异议或无效程序结合使用。
这些条款中的每一项都可能过于严格,以至于不能提供第18.29条所建议的开放式保护,这意味着议会将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其他立法语言。
3.地理标志(GI)
地理标志用于表示某产品的特定地理来源,该产品因其原产于当地的国家认可的成套生产资料所产生的特征或品质而闻名。
根据第18.30条,各缔约方认识到地理标志可能受到商标法规或其他法律手段的保护。
第11.11节和第11.12节涵盖了在加拿大列出,保护和取消葡萄酒和烈酒的简短清单的地理标志,并提供了对要求购买其他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的异议条款。
TPP所用的语言暗示着既有“识别”又有“保护”作为地理标志存在的独立状态。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意暗示两种不同的存在状态。如果缔约方不保留地理标志的正式记录,则承认的意图可能是足够的。
在加拿大,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过程似乎至少需要两个步骤,但这很可能只是由于实现地理标志上市的最终目的的实用性。
2014年9月缔结但尚未批准的《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要求加拿大大幅扩展涵盖来自多个欧盟国家的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清单。
仅列出CETA要求的其他欧盟地理标志就意味着要对第11.11和11节进行修正,但是CETA并未谈到加拿大地理标志监管的可行性,而TPP却如此。
关于地理标志,TPP的语言最初是用假定的术语说的,也就是说,各方都承认地理标志“可能受到保护”,但是,如果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则会提出各种要求。
传统上,地理标志保护来自“旧世界”国家的农产品,葡萄酒,烈酒和食品。TPP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仅限于商品的地理标志,但未定义商品的性质,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的某些特定规定除外。这表明,TPP成员对于本国商品的地理标志标的物的构成具有想象力,这对于像加拿大这样的新世界TPP国家来说是理想的。
鉴于加拿大在管理某些地理标志方面仅有有限的语言,TPP似乎对加拿大的立法进行了变更,并为地理标志的识别和保护提供了机会,其中包括澄清“承认”的含义是与之相反还是相结合。与加拿大地理标志的“保护”。
此外,如果议会确实将注意力转移到地理标志上,则它应该考虑服务的地理标志,而不仅仅是商品。例如旅游业,产品加工或生产服务的地理标志。
习惯用语作为地理标志
必须考虑“习惯条款”,因为它们在TPP GI异议和取消程序中将发挥作用,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
第11.18(2)节允许在与业务有关的情况下采用,使用或注册为商标或其他形式的关于葡萄酒或烈酒的标识,其中该标识包括:
与加拿大的通用语言中酒或烈酒的通用名称相同;
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生效当天或之前在加拿大存在的葡萄品种的习惯名称相同。(注:加拿大批准WTO的日期为1994年12月15日)
因此,加拿大已经熟悉“习惯用语”的概念。但是,TPP对受特定缔约方保护的“多部分条款”的“单个部分”施加“习惯条款”测试。也就是说,多组成部分GI中的单个组成部分“不应受到保护……如果该单独部分”是该缔约方GI中所涵盖货物的习惯术语。
地理标志异议程序
在加拿大地理标志的当前管理下,向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提出并要求地理标志的请求。如果符合地理标志标准,加拿大农业部将建议工业部长发表声明,建议将地理标志列入根据TMA第11.12(1)条保存的地理标志清单中。
该声明将在《加拿大公报:第一部分》中发布,加拿大政府将在其中发布新法规,拟议法规和各种公告。
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一部分是不符合加拿大混淆商标杂志是由商标注册处每周公布,并给出了细节的通知商标申请和注册除其他事项外,但不要求通知地理标志上市。
TMA当前仅基于一种理由允许异议:该指示不是地理标志。TMA对哪些证据可能支持该观点保持沉默。
第18.32(1)条似乎要求加拿大增加“利害关系人”的反对理由,理由是该名称可能与先前使用的,申请的或注册的商标或TPP国家/地区的通用语言惯用术语(即通用词)混淆为了该国领土内的相关利益。
可以争辩说,目前的TMA反对在加拿大针对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标志的标识请求的手段可能包括引用先前的使用或注册为商标,以表明该商标不是GI的手段,但这可以只能推断。在TMA中没有如此说明。根据TPP,如果一方像加拿大那样保护地理标志,则必须说明反对的理由,这意味着需要对TMA进行修改。
取消地理标志
TMA目前允许加拿大农业部长在声明发布时删除指示,该声明在《加拿大宪报:第一部分》中通知了打算删除的内容。此外,仅参考TMA第11.18(3-3)节和(4)节中列出的涉及各种烈酒的地理标志,总督会同行政会议的修正案可能会在这些节中增加或删除葡萄酒或烈酒的标识。没有迹象表明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删除地理标志清单。
TPP第18.32(2)条要求成员提供程序,允许“有关当事方”以包括但显然不限于第18.32(1)条为上述异议程序的理由寻求撤销地理标志。
在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第18.33条均要求当事方当局“有权考虑消费者如何理解该方领土内的用语”。作出该决定的手段“可以包括”对“词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主管资源的引用”,以及“该术语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贸易中如何用于市场营销和使用。”
如果CETA没有其他理由要求加拿大承认涵盖葡萄酒和烈酒以外商品的地理标志,则TMA涉及“习惯用语”的语言似乎不足以满足上述TPP要求。但是,TPP不仅将地理标志限制在商品上,而且也没有任何特定类型的商品来强化目前的立法对于TPP的要求不可行的想法。
根据地理标志规定,什么定义了“感兴趣的”个人或当事方?
在TPP中未定义为发起异议或取消程序而可能构成“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方”的人。
在第2部分中,根据TMA设定了定义,指出“感兴趣的人”:
“包括任何因登记册中的任何条目或根据或违反本法令的行为或不作为或预期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影响或合理地理解其影响的任何人,包括加拿大司法部长。”
加拿大农业部基于网站的指南目前允许“任何感兴趣的一方”反对当前TMA地理标志规定下的地理标志要求。
加拿大商标异议案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反对加拿大商标申请。
同样,对于谁可以续延商标注册,或根据第45条以简易程序寻求取消注册的限制也没有任何限制,第45条着重于在重要时期内加拿大商标的使用状况。
由于TPP将地理标志与加拿大商标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公共利益要求,TMA中当前对“感兴趣的人”的定义应被TPP内部设想为“感兴趣的人”,“感兴趣的一方”或“有关地理标志程序的“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方”。
地理指标的翻译和音译
议会还需要提请注意地理标志的翻译和音译问题。
加拿大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但是大多数人口会说多种语言,能够说英语和法语以外的语言。
TMA禁止将与加拿大相关的葡萄酒或烈酒GI用作商标或其他形式的商标或其他形式的商业用途,以将其与受GI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结合使用或使用。
TPP第18.32(5)条要求有异议程序,其中包括上述针对任何地理标志状态请求以及成员国中已经存在的地理标志翻译或音译的地理标志状态请求的理由。
地理标志的保护日期
第18.35条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得早于其提交日期或注册日期。
第11.17条允许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法律所定义的永久居民在1994年4月1日之前,出于真诚地针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活动,连续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至少在该日期之前的10年内,继续以类似方式使用该标识,而不受第11.14和11.15节的禁止。这些部分禁止与商业相关的商标,商标或其他形式的标识,用于葡萄酒或烈酒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或将该地理标志翻译成任何语言。
第18.35条与第11.17条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将由议会解决。
受TPP以外的协议约束的地理标志
如果一方根据涉及另一方或非方的国际协议保护或承认地理标志,则TPP有关承认,异议和取消的条款适用,除非不适用!
第18.36条规定有多个逃生舱口,包括:
涵盖已被认可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协议是否
在TPP原则上缔结或达成协议的日期之前(大概是2015年10月5日)达成原则上达成或达成的协议;
在缔约方批准TPP之日之前由该缔约方批准;
在TPP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之前对该缔约方生效。
可以选择不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适用异议或取消程序的例外情况;
地理标志的保护或承认可能会停止。
但是,在此类协议允许使用新的地理标志的情况下,要求缔约方: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信息,表明该缔约方正在考虑根据特定协议的条款保护指示,包括指定任何翻译或音译,如果是多组分指示,则说明是否应保护单个组分正在考虑中,或者是否要放弃这些组件;
提供一个机会,让“感兴趣的人”(再次未定义)在术语受保护或认可之前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定义”)“评论”(其形式未定义);
通知其他TPP缔约方发表评论的机会。
鉴于TPP并未限制哪些商品可以成为地理标志的对象,因此可能一个或多个加拿大政府部门必须发布指南,以认可未来国际协议中出现的地理标志。
第18.36条还要求各缔约方向公众提供足够的指导,以充分告知他们保护和承认地理标志的程序,确定要求保护和承认地理标志的状况,并允许有意义的反对。
目前,几乎没有公众知道,更不用说阅读《加拿大宪报》第一部分甚至《加拿大商标杂志》了。
议会将需要确定应如何引起公众注意地理标志的信息,包括提出上市要求以及反对或取消上市的机会。
4.传统知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的意见,尚未就传统知识(TK)达成公认的定义,但是WIPO将传统知识称为“已开发,持续和通过的知识,专有技术,技能和做法”。在一个社区中世代相传,往往构成其文化或精神认同的一部分”。
传统知识又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WIPO将其描述为表示“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其形式包括“音乐,舞蹈,艺术,外观设计,名称,标志和符号,表演,仪式,建筑形式,手工艺品”以及叙事或其他许多艺术或文化表现形式”。
尚无商定的记录和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最佳实践的手段,但是,鉴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类似于商标的形式出现,可以被用作商标,例如文字,符号和图像,因此已经进行了很多研究。如何在单个国家/地区内通过现有或增强的商标法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者新的立法模式是否最适合其保护。
WIPO设有一个活跃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WIPO称其为“致力于发展有效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并致力于解决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问题。”简而言之,它多年来一直从事传统知识条约的谈判。
TPP的IP章节未包含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
标题为“传统知识领域的合作”的第18.16条内容很少,所有内容都集中在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交集上,这建议着眼于专利而不是商标。
无论如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提法可能被认为足够广泛以包括商标保护制度。该条款的语言似乎主要集中在符合专利法的情况下,如果不仅仅针对传统知识。
TPP可能不会向国会提供在商标法范围内解决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机会。直到WIPO发布正在谈判的传统知识条约的案文时,这种机会才会出现。没有给出文本的出版日期。
5.集体商标
第18.19条要求会员提供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当前,TMA提供认证商标的注册,其目的是识别符合认证商标所有人定义的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TMA及其尚未生效的修订法规均未规定集体商标。
在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某些辖区中,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不能使用该商标。取而代之的是,所有者许可其他人将商标用于符合定义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集体商标可由任何合作组织或团体所有,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
通常,集体商标有两种类型:
集体组织成员用来表示集体成员身份的标志,表示其商品或服务与不属于集体的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同。例如,专业行会的成员可以使用集体商标来表示他们具有一定的工作技能,而非行会的成员则可以不使用;
集体本身用来表示或宣传集体利益的标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工会促进其成员的利益。
一旦修改,TMA将继续禁止其所有者使用认证标志。因此,似乎可能需要修改法规以为TMA增加集体商标保护。
第18.19条中的句子为:“每一方还应规定,可以用作地理标志的标志在其商标体系下能够受到保护。”
本章的脚注10指出,使用该语言要求TPP成员以多种方式注册地理标志。
例如,一个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常规商标,证明或集体商标,也可以注册为地理标志,或者也可以注册为地理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前提是它在特定的TPP国家中尚未被识别为地理标志。
根据现行的和修改中的加拿大商标法,试图在本国注册为公认的地理标志但在加拿大未被公认的地理标志的当事方将需要谨慎选择TMA寻求的替代保护,以确保获得最佳满足了外国地理标志所有者的利益。
TMA要求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必须在加拿大使用证明商标,这实际上意味着承认该使用的普通法权利。
回到TPP的语言,可能会将对地理标志的识别与对其的保护区分开来,有趣的是考虑在加拿大单独使用可能被解释为地理标志的物质是否会引起对该事物的识别和/或地理标志保护,但不会这样列出。
最后,修订TMA的法律允许提议使用证明商标,而根据现行法律,在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加拿大必须先使用证明商标。如果加拿大尚未使用地理标志,并且当事方可以寻求其作为证明商标的保护,则在提交之前无需使用该要求将是有益的。
6.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是一种法律学说,有时也称为“首次销售学说”,该学说认为,一旦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来源或经适当授权的分销商售出了该产品,即称该产品中的任何知识产权被“用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不能再对其他人实施该权利。
应用于商标,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以时装屋的品牌名称提供手提包的时装设计师可以阻止其他未获许可出售这些手提包的人复制该品牌,以用于相同或有时类似的商品。但是,设计者不能阻止手提包的原始购买者转售它,例如在托运时,甚至在租赁,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产品商业化使用时,除非法律禁止这样做。
通常,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国内市场,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拿大。但是,如果当事方试图在没有或没有受到保护的国家/地区执行知识产权权利,则该理论的适用性可能变得不确定。
对于尚未在加拿大使用或注册的商标的假冒或侵权行为,在其他地方要求该商标的一方可以防止在加拿大未经许可或其他方式滥用该商标,但是,如果这样做可以成功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加拿大为相关产品建立商标声誉。
仅基于声誉而成功进行投诉可能非常具有挑战性,而且非常昂贵。因此,防止在加拿大滥用商标的最佳方法是在加拿大注册。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及以后的法律,如果该商标未在加拿大连续使用,注册可能不足以执行或捍卫商标权。
第18.11条规定,TPP知识产权章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阻止成员国“确定在其法律制度下是否或在什么条件下适用知识产权穷竭”。
TPP似乎没有要求加拿大就商标权的用尽立法。
7.公共领域的商标知识产权问题
短语“在公共领域中至关重要”通常出现在专利和版权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持有人可能有理由自愿将这些权利置于公共领域。
在加拿大,专利或版权注册中权利的失效或自愿移交实际上将这些知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没有知识产权的注册或专门立法记录。
关于商标,TMA的11.18节可能会朝着公共领域的方向徘徊。在葡萄酒或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中,如果该标志已不再受适用于该标志受其保护的WTO成员的法律保护,在加拿大,或者该地理标志已在该会员国。
如果地理标志在该成员国不再受保护或使用,则第11.18条允许其在加拿大以商标或其他方式采用,使用或注册。
TPP和“在公共领域都很重要”的概念都没有提到加拿大有关商标的任何紧迫问题。
8. CIPO记录和加拿大联邦法院商标决定的透明度
TPP特别重视使知识产权数据可访问的缔约方。例如,TPP指出成员国:
“认识到丰富和可访问的公共领域的重要性” [第18.15(1)条];
“承认……可公开访问的注册知识产权数据库的重要性,这些数据库有助于识别属于公共领域的客体” [第18.15(2)条];
“当传统知识与那些知识产权系统有关时,承认知识产权系统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彼此之间的相关性” [第18.16(1)条]
这似乎主要是在专利领域讲的,但是这种语言是开放式的,可以应用于被认为是遗传资源商标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形式的传统知识(TCE)等专利的知识产权抵押;
“努力通过负责知识产权的尊重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以加深对与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有关的问题的了解。”[第18.16(2)条]
请注意,提到了与遗传资源有关的遗传和传统知识,这再次表明该语言可能在专利范围之外有应用;
而且,可能构成“其他相关机构”,可能参与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合作的机构是不确定的;
“认识到收集和分析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收集预防和打击侵权的最佳做法的信息的重要性”。
对于可能被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任何商标标的物,以及提交给加拿大商标局的任何东西都是公开的,当前的TMA及其修订法规未作任何规定。
CIPO当前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息和文件内容,在其位于魁北克省加蒂诺的可公开访问的搜索室中,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和材料。在CIPO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可以访问异议和取消程序的决定。
申请和注册的转移,更正和修正以及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布的具体结果和判决均记录在注册簿中。
自1990年左右起,联邦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在法院的网站上进行访问。较早的判决可以通过订阅或第三方自愿性在线出版服务在已发布的在线文本中找到。
简而言之,可以公开获得加拿大商标局或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布的商标决定。
CIPO积极致力于增加在线公开访问的信息量,这似乎是TPP的精神。因此,似乎不需要立法要求进行此类活动。
9.识别公共领域中的商标
商标主题应置于公共领域并记录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的想法是奇怪的,与加拿大商标法背道而驰。
加拿大法院驳回了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包括用于证明商标和显着伪装商标的商标)被撤销,或者公共机关商标无效或被命令无法执行的事实,不能证明该基础商标已被其商标所放弃。所有者或可以被解释为“在公共领域”。
在加拿大,普通法权利是通过使用商标的方式获得的,除非另行证明,否则这些权利是可执行的,无论商标是否已被商标注册机构接受批准,发布或注册。普通法权利不仅会受到拒绝或放弃商标申请,或者商标注册无效或未能续约的影响。
通过注册和索引的结合,CIPO履行了TMA的义务,允许公众访问与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关的记录,包括被放弃或拒绝的申请以及针对注册的任何判决或命令,包括注销。
试图在公共领域创建商标注册可能只会导致混乱,特别是对于一般公众而言。
加拿大现行的商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加拿大使用商标作为保护这些商标权利的一种手段,无论该商标是否已注册。
即使商标不可注册,其所有者仍可以享受通过普通法使用产生的可执行权利。确实,普通法的使用最终可能会导致原本无法注册的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允许注册。
对使用的重视程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在修订的TMA中落在后面。另外,至少在一代人(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我们将看到使用权在执行或挑战根据现有TMA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注册时的现行法律将适用于这些注册。
商标注册可以在加拿大无须使用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续签,并且根据修订后的法案不会更改,尽管续签期限将从15年更改为10年。由此可见,除非由于自愿或强制取消或缺乏续展而导致注册失败,否则加拿大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期存在。
如果在加拿大使用了商标,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注册,并且如果注册商标已续签,则商标所有人将继续享受根据现有TMA或经修订的TMA享有的权利,除非这些权利无效。
在确保品牌所有者可以维持和加深商标权利方面,与加拿大商标局或加拿大法院相比,更多地取决于商标所有者的行为。
虽然提及“有助于识别已属于公有领域的主题的可公开访问的注册知识产权数据库”在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很难在加拿大看到这种数据库的作用。尊重商标。
甚至很难看到CIPO想要承担在公共领域宣布商标这一毫无意义的任务,特别是在它乐意在即将到来的修订案中积极拥抱可以构成商标的定义时TMA。
如果在加拿大有这样一个数据库,则商标法的狂暴性使得必须在TMA中定义数据库的框架,并采取行动宣布在公共领域的商标是自愿的和可逆的,或者只能在法院比赛。也就是说,CIPO可以摆在别人的位置或记录其他人的决定,而不必将其本身的命令标记进入公共领域。
概要
TPP确实确实需要国会关注驰名商标,国名,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议会必须就任何可能的立法变更及时进行公开磋商。CIPO还必须就其进行的任何行政管理变更提供充分的咨询。
在两个级别上进行协商对于确保TMA的实用性不被扭曲以适应看似“新的”做法或保护,但实际上TMA及其法规已经在CIPO和法院面前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至关重要,数十年。
必须记住的是,可能在2018年生效的TMA及其法规的修正案也将带来可观的变化,这应有助于拓宽加拿大的商标保护范围。
重要的是,允许就TPP的IP章节的商标部分进行磋商可能会提供机会,就加拿大商标法的其他方面进行磋商,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呼吁,这些方面几乎没有受到官方的考虑。
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对CIPO强制强制接受共存协议将是解决CIPO审查员在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混淆异议的有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身不同意审查员的立场。
其次,重新审视TMA第9条的好处和含义,该条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由公共当局持有或与之相似的“官方商标”的商标。
通过与加拿大土著人民以及整个加拿大公众协商,议会可以在发布针对传统知识的WIPO条约文本之前,查询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国内保护方面的优点,这可能与商标保护相吻合。知识分子的背景。
至于商标权的穷竭以及在公共领域中商标的概念,立法或行政上对这些奇特概念的关注越少,加拿大的情况就会越好。
总而言之,TPP谈判历经多年,几乎没有要求对加拿大商标法进行实质性更改。但是,解决TPP商标方面的任何需求都可能提供探索长期烦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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