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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公约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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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依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布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制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以与摄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显然,公约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法描述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列举无法穷尽作品的类型,但概括的表述为作品类型留有空间。

(二)演绎作品

公约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以其他方式改变了原作而形成的作品,应同原作一样受到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

(三)汇编作品

公约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本,诸如百科全书和文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在其本身不损害构成它的各个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护。

(四)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决定本国法律对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适用范围,以及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受保护条件。有些成员国可能为这类作品提供专门的保护,如果未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伯尔尼公约保护。

(五)不受保护的对象和由成员国国内立法决定是否保护的对象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不受保护的对象和由成员国国内立法决定是否保护的对象。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依据公约第2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立法条文、行政及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作品的官方译本的版权保护问题,公约规定由各缔约国国内立法自行决定。依据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成员国有权以立法规定将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部分或全部排除于版权保护之外。但公约规定作者享有将上述作品汇编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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