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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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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危害巨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民法、竞争法以及刑法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有:

1.合同法保护

利用合同法律保护是指在有关规范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关系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合同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承担某种义务,如竞业禁止、保密等。如果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有限的。

2.侵权法保护

在侵权法领域,由于商业秘密被视为一种财产,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获得或者使用商业秘密,往往被认为是盗用权利人的财产,是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法请求保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属知识产权范畴,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窃取、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巴黎公约》第10条之2、((TRIPS协议》第39条第1款等国际条约都要求各成员国为商业秘密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例如德国《防止不公平竞争法》第18第规定:“凡以竞争或图自己私利之目的,无正当理由而利用商业交易中所获悉的模型、技术文件、特别图纸、塑型、式样、配方、制造方法等商业秘密并将其泄漏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瑞士、瑞典、挪威等国均有类似规定。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到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到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有二部分:一是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二是补偿权利人因侵权人的行为而花费的其他合理费用。这种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重要的方式。

4.刑法保护

要求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刑事责任,是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家制裁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的国家就对这些行为规定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即以泄漏企业秘密罪或者泄漏罪定罪量刑。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公司职员泄漏秘密的处以2~5年徒刑,并科以1 800—7 200法郎的罚金。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另外,刑法还特别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5.对商业秘密的专项法律保护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除上述法律中进行规定以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处罚手段以及诉讼程序等都可以进行完整的规定。近年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已成为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如美国已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但这毕竟有限,我国还须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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