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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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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可以依法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

1.专利权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将其所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除具有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专利权转让合同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既不是技术秘密,也不是专利申请权,而是已经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这是专利权转让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区别所在。

第二,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专利的所有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技术成果的专有权。《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明确赋予了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的权利。但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实施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专利的所有权?

第三,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方才有效。《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护民族产业,专利法同时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让与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即受让人的主要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提供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让与人应当将专利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给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在移交专利权时,让与人应当将有关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供给受让方,以便受让方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该专利技术,有效地实施其专利权。如果需要,让与人还应提供必要的指导。

②保证专利的真实、有效。《合同法》第349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即让与人的主要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依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专利权转让费。延迟支付价款,应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权,交还让与人的技术资料,并赔偿损失。

②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因而依法负有实施专利的义务,包括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这首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在采取提成支付的付款方式时,受让人实施专利的情况直接决定让与人的利益,因此让与人必定要求受让人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对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识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专利权转让合同对其签订前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以及已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根据《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此专利技术的,在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转让方是否可以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如果可以,应履行哪些手续。

②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转让方已经与他人就该项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办法;如当事人未作出此约定的,那么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第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对专利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有效专利权的存在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提,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将导致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无效,让与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②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转让费。

③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一般认为,保证专利的真实、有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让与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应当向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转让费,其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转让的期限、受让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情况以及本人实施专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①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概述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对特定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除具备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即转让就特定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权利。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特殊的法律程序才能生效,即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是涉及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即受让人的主要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①向受让方转移专利申请权。除非合同因受让方违约等原因解除,让与人不能再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让与人违反合同自行申请专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向受让方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这是为了保证受让方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有效实施受让的技术成果的根本要求。

③保密义务。由于在专利申请内容公布之前,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从本质上属于技术秘密。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让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承担保密义务。让与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即让与人的主要权利)是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否则,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让与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于2003年12月26 El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第94号公告》规定:

第一,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①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第二,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第三,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I=I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②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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