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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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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前的工作中心就是准备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递交的文件有以下方面:

其一,请求书。请求书是专利申请必备文件之一,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授权的正式请求书面文件,用于表明请求授予专利的愿望。请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是格式化表格,使用时按表格后面的要求填写即可。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请求书中的所谓其他事项,是指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国籍。②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③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④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⑤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⑥申请文件清单。⑦附加文件清单。⑧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其二,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提交的文件。

说明书是指详细清楚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文件,它也是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说明书是一份技术文件,即依法披露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性技术内容的公开文件。说明书又是一份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的作用在于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内容,一方面保证为公众提供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充分的技术信息,同时也为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提供依据和支持。

《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所谓清楚,首先应当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其次应当用词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所谓完整,即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所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当按照下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名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名称的撰写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说明书应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说明书应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这一部分是介绍和评述现有技术水平,即截止到申请日已被公开的有关技术领域的知识。说明书必须包括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用来理解、检索和审查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有信息,特别是要引证反映与本发明创造最有关的技术文件。此类技术文件主要是专利文件,引证时要指出文件的Et期和序号,以及发明的名称。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在介绍现有技术水平后,还应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遇到的困难。

(4)发明内容。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要采取的技术方案;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即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5)附图说明。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6)具体实施方式。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与请求书、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不同,说明书摘要不具备法律意义,不能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作为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判断专利性的依据。摘要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技术信息,便于分类和检索,也利于概要了解专利的主要技术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X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其三,权利要求书。

这是申请专利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确认其享有独占权的正式书面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技术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第一,把发明人的独占范围与公众有权使用的技术清楚地划分开来。该文件的权利要求是似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为依据,划分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告知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范围。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对发明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有权阻止他人使用其发明,并对非法使用者追究侵权责任。有了权利要求书的告知,公众和竞争者就可以清楚地知晓专利保护的范围,从而给予必要的注意,以避免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权利要求书的告知,专利权人对他人追究侵权责任是不公正的,也会妨碍自由竞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表明,凡在权利要求书提出要求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找到依据,并且这种依据应清楚、完整、充分地支持其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专利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找不到相应依据,则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范围,专利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权利要求书没有包括说明书记载的所有新的技术特征,则仅以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技术特征为保护对象,而没有记入的其他新技术特征则得不到专利保护。这意味着,当申请文件公开后,那些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新技术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而为公众所知且共有。所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其一,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二,应当清楚,即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其三,应当简明,即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例如,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该方案记载了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要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其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所记载的全部或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技术方案,并据此作为请求法律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完全独立和完整存在的权利要求。它不需要其他权利要求来确定其范围和含义。因而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包括引用一项或几项在前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或附加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限定或具体化。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其数量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多少而定,法律上并无限定。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则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部分,即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要写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使之更加明确或具体。这两个部分包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在内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据此作为请求法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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