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方的控制必须持续进行。在阿尔伯塔省营养师学院v 3393291 Canada Inc(2015 FC 449)中,联邦法院拒绝认定使用专业名称属于规范该名称的专业机构。对饮食学实践的访问控制-包括大学有权撤销毕业生对名称的使用,建立学生学习课程,对期末考试进行管理和定级以及要求遵守其行为准则-不足以满足控制要求第50条中规定的要求:“但是,此控件与第50条第(1)款无关,因为它仅适用于控制谁可以使用这些商标,而不是如何使用它们。”
联邦法院还裁定,即使在没有书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共同许可人使用商标也不会损害任何所谓的独特性,即使在美国安联全球投资人LP诉Middlefield Capital Corporation(2014 FC 620)中也是如此。至关重要的是与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方式。如果消费者老练,只要在营销材料中确定权利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