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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的专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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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启动的标志。为了适应全面改革开放和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积极引进和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借鉴世界各国专利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了我国专利立法的进程。自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八年多的时间里,我国专利立法从零起步,从无到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专利保护体系,在专利立法、专利司法、专利实施及专利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专利法》制订、修改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制订、修改基本概况如下:

(一)《专利法》的制订颁行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草拟,近30次修改,六届全国人大四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法》同步实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真正的专利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入一个新时期的重要标志。

(二)《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为了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适应国际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实施。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2)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3)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废除了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5年延长为10年);

(4)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5)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

(三)《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国家专利局子2001年6月25 Et颁布了《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以适应新修订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要求。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共涉及到五大方面,其中实质性修改35条,是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对专利制度作出的不断完善,是加入WTO前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需要,是科技进步与完善法制相结合的可喜成果,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举措。此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保证,确立了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多项法律规范,增加了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和专利实施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取消了撤销程序,增加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复审、无效决定由法院司法审查的规定;

(2)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通过约定确定;

(3)明确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

(4)增加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财产保全的诉前临时司法措施;

(5)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扩大到许诺销售;

(6)修改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7)取消了专利权所有人与持有人的划分;

(8)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9)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行为追究一定的侵权责任。

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主要特点如下:

(1)强调了我国的专利管理体制是集中统一的,明确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管理,专利申请统一受理和审查,依法授予专利权;

(2)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则;

(3)着眼于促进发明创造,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但给予奖励,而且在其实施后要给予报酬,从法律上保障了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

(4)反映了专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和科技人员的愿望,进一步提高r对专利管理工作的要求,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工作过程以及作出的决定都应当是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

(5)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既重视了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确立了侵权赔偿的法律原则,增加了司法保护的措施,又加强了行政保护的作用,确定了专利管理部门保护专利权的职责,并授予了相应的权力;

(6)强调维护专利管理秩序,惩治假冒专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者积极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用法律手段保护专利权人;

(7)专利法在修改中也吸收了国外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既是合乎国情的,又是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订

2002年1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改仅仅是为了适应《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修改,便于世界各国专利申请人向我国提出申请获得专利保护而作出的相应调整,除了对实施细则第101条和108条作出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由原来的20个月延长至30个月的调整之外,对其他任何规定均未作出修改。为执行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别制定了(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五)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

2001年6月5日及6月19日,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执行,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专利法公正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依法运用诉前临时司法措施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全面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广泛传播起到重要作用。这两个司法解释概括了中国法院面对入世对专利权进行司法保护所采取的一些新的措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在司法机制设置上已经完全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

(六)《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准备工作启动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专利制度变革的需要,及时解决专利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适应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于2005年4月启动了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专利法修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已全部完成包括优化专利审查条件、加强专利执法等内容的20个专门课题研究,形成了《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专利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①中主要的修改建议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专利权的归属、转让和共有。在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重新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线,对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并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进行了规范。

(2)关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包括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

(3)关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了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主题、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简要说明为必须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增加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制度、明确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等方面的修改建议。

(4)关于强制许可制度。修改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不充分”作为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建议规定在流行病的出现、蔓延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等国家紧急状态下可以启动强制许可程序;建议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规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授权中国制药企业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有关发展中国家。

(5)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中,增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等规定。在关于专利权效力的例外中,修改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明确允许平行进口,对先用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限定专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侵权例外,引入涉及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例外等内容。

(6)对专利保护进一步扩大,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同时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法定赔偿额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等。

(7)主要是针对维护公共权益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做了一些考虑,包括对

①《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6年7月3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强制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和制止恶意诉讼时效方面的补充规定。

现行《专利法》有69条,预计第三次修改将有超出一半以上的条款会做进一步修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力求解决现有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等。这次修改将广泛地涉及到《专利法》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政府如何更有效地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包括完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还包括制止对专利权的滥用等问题。同时,伴随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我国还将加强对审查基准和标准的研究,因时因需制定相关规章,建立审查指南动态修改机制;统一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工作与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工作的审查标准;建立健全与电子审批流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强化初审及流程管理、实用新型审查和外观设计审查之间的协调,形成全面统一的业务规则和办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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