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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异议制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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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手的限制和反对的理由

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已发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因此,实际上,许多反对是出于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出的,这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并浪费了行政和司法当局的资源。

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第13.2条,第13.3条,第15条,第16.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基于比较理由的反对)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任何人可以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基于绝对理由的异议),该限制和区分了异议人的资格和适用的异议法律理由。

因此,将来具有比较依据的反对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文件,以证明其是在先权利持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并根据相应条款陈述事实和依据。希望这些变化能够减少恶意反对派的数量,并帮助有关各方准备更有针对性的反对派或对反对派作出反应。

简化的异议程序。

根据当前系统,如果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向商标审查与裁决委员会(TRAB)申请审查。当事人对TRAB裁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如果异议在商标局一级失败,则商标将立即进行注册,并且异议人无权向TRAB提出上诉,但允许其根据商标注册后向TRAB无效。第44条,第45条。如果异议在商标局一级胜诉,则被异议方仍可向TRAB提出上诉。如果商评委认为异议不正当,商标将直接进行注册,而异议人无权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商评委也裁定异议是正当的,则异议方可以将案件提交法院。

简而言之,一个不利的决定是,被反对方有两个救济程序,即向贸易和社会事务部上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反对者仅具有反对程序。

因此,在新《商标法》生效后,反对者必须充分利用异议,说明理由并尽其所能提供证据,以便在异议程序而不是随后的无效程序中击败商标。 。

缩短期限

目前,异议程序需要3年以上才能完成。根据新的《商标法》,商标局应在商标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异议裁定,仅在特殊情况下有6个月的期限。对于异议方对异议的上诉,商评委应在12个月内做出裁决,特殊情况下还可延期6个月。

缩短的时限将加快商标的注册,但是,相应地,当事各方提交补充材料或对异议做出回应的时间也减少了,这要求他们迅速采取行动并作出回应。

建立暂停程序

根据新的《商标法》,如果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是基于在行政当局或法院审理的未决基础的决定,则商评委可以暂停异议的复审。当中止原因不再存在时,可以恢复诉讼程序。

暂缓程序有助于协调对相关案件的审查,并为双方当事人安排或调整其行动提供了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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