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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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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界定商标权的概念时必须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1)我国的所有制和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自然人、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所有权,既是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又是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权的内容包括注册商标所有权;全民所有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注册商标只享有持有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不是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成为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持有人,其商标权的内容不包括注册商标所有权。

(2)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主体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因商标注册而取得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者终止时,其商标权依法移转给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3)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人的表述方法。该法第3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40条第1款、第52条第(1)项、第53条、第57条第1款、第58条第1款和第59条第1款在表述商标权人时,用的是“商标注册人”;第41条第2款在表述在中国注册的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时,用的是“商标所有人”。尽管我国《商标法》的这种表述方法是前后矛盾的,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但这种表述方法仍是在界定商标权概念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应当说明的是,我国《专利法》曾将专利权人表述为“专利权的所有人”和“专利权的持有人”,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专利权的所有人”和“专利权的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既解决了逻辑上的矛盾问题,又解决了表述上的不科学、不准确问题。2000年修改的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人的表述方法值得我国《商标法》借鉴。

(4)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客体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因商标注册而取得商标权的立法模式,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商标不是商标权的客体。

(5)商标权与其权利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商标权与其权利内容之间在逻辑上是属种关系,不能将商标权与其权利内容等同。

基于以上五个因素,我们认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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