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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标权所需的真实商标使用–广告提案中使用的商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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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merican Express Co.诉Goetz and Gardner Design Group,LLC515 F.3d 156,85 USPQ2d 1913(2d Cir。2008)中,第二巡回法院在每位法官的意见中均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纽约南区,同意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的动议,要求对美国运通所谓的商标挪用问题进行简易判决。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格茨没有充分使用商标口号“我的生活,我的卡”来支持对美国运通的商标侵权索赔。

2004年7月30日,被告Goetz(当时在一家名为Mez Design的公司工作)将业务建议邮寄给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几家推广个性化信用卡概念的信用卡公司。戈茨与提议的竞选活动一起创建的口号是“我的生活,我的卡片”。提案以Mez Design的抬头形式邮寄,并强调了Mez Design可以为提案的接收者(本例中为美国运通)提供的服务。口号“我的生活,我的卡”总是跟着信用卡公司的名字,从来没有作为独立的徽标出现,也从来没有提到Goetz或Mez Design。Goetz于2004年9月7日注册了域名mylife-mycard.com,第二天他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办公室将标语注册为商标。

但是,在收到Goetz提案的前八天,2004年7月22日,奥美集团广告代理商使用口号MY LIFE向美国运通提出了广告活动提案。我的卡。作为提案的基础。2004年7月29日至31日,奥美公司的外部律师对商标进行了初步和完整的商标搜索,但没有一次搜索发现盖茨的口号。2004年9月1日,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注册了域名mylifemycard.com,此后不久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使用意向商标申请。2004年11月,美国运通使用口号MY LIFE发起了全球性活动。我的卡。

在得知美国运通公司对“我的生活”的使用后。我的卡。标语中,Goetz要求停止使用该标语,声称他已经获得了该标语中的商标权,并且美国运通的使用可能会引起混淆。作为回应,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提出了一项声明性判决,要求法院宣告其行为未侵犯Goetz的任何受保护权利。发现后,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提出简易判决,理由是不存在任何真正的重大事实问题可以做出对戈茨有利的决定。

上诉法院审查,其中戈茨已经“拿来主义”的口号,并同意区法院审理认为戈茨“没有有效保护的方式商标在我的生活,我的卡或任何其他所谓的权利的商标使用这些词[是]高级享有“我的生活”中[美国运通]的权利。我的卡。”法院在分析Goetz的“使用”时,首先指出“不可能存在商标没有商品售出,没有提供服务就没有服务标记。”在这方面,法院承认,使用服务标记的方式可能与使用商标的方式不同,但尽管如此,还是承认,“如果在广告中进行展示,则不能说已经真正使用了服务标记。对于不存在的服务或假设仅在将来某个时候可用的服务。”戈茨的用途不是实际用途,因为他“当他将促销材料发送给信用卡公司时,服务完全是假设的。”

虽然标语当然可以充当商标或服务商标,但这些权利可确保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公司的利益。法院解释说,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早已认识到,广告代理商创建的标语不能由广告代理商注册为商标,因为“该标语并不能识别和区分广告代理商的服务,而是创造性作品本身。”在这里,第二巡回法院的结论是,根据Goetz代表Mez Design发送的建议书,口号“我的生活,我的卡”只是“ Goetz向信用卡公司提出的业务建议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标明商标的商标”。他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确实,由于Goetz不出售信用卡,因此他从未向卡消费者显示该口号。“相反,他提供的口号是对他拟出售的卡个性化概念和软件的补充,在这方面,

Goetz试图通过辩称他的“使用”足以使他享有“类比使用”学说下的商标权来挽救自己的案件,该条规定,类似于商标使用的活动足以确立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权利。没有说服第二巡回赛。法院裁定,Goetz的使用没有资格作为类比使用,因为至少类似的使用必须是公开且臭名昭著的,即“类比使用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和程度,即商标已在商标中流行”。公众意识”,以使公众能够识别出带有标记的采用者的标记商品。”在这里,由于Goetz仅在少数信用卡公司中使用了标语口号,并且由于没有“ My Life,My Card”口号的公开展示,因此他没有理由要求公众与他一起识别该标语。因此,Goetz没有商标口号中的权利,因此无法确定他将在审判中承担负担的实质内容。因此,对美国运通有利的即决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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