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z试图通过辩称他的“使用”足以使他享有“类比使用”学说下的商标权来挽救自己的案件,该条规定,类似于商标使用的活动足以确立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权利。没有说服第二巡回赛。法院裁定,Goetz的使用没有资格作为类比使用,因为至少类似的使用必须是公开且臭名昭著的,即“类比使用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和程度,即商标已在商标中流行”。公众意识”,以使公众能够识别出带有标记的采用者的标记商品。”在这里,由于Goetz仅在少数信用卡公司中使用了标语口号,并且由于没有“ My Life,My Card”口号的公开展示,因此他没有理由要求公众与他一起识别该标语。因此,Goetz没有商标口号中的权利,因此无法确定他将在审判中承担负担的实质内容。因此,对美国运通有利的即决判决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