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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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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行政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二、知识产权行政处理的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知识产权行政处理的范围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第三,符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办法》的规定;第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知识产权行政处理的效力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设监督或者复议程序,而是通过当事人服从与否来决定是否进人司法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El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的,仅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中的程序和形式进行了解,对案情本身不进行审理,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也无须复议或监督。

当事人一方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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