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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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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驰名商标应该是企业商标战略的终极目标,企业应该牢固树立名牌战略意识。

驰名商标的创立,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前两节论述的商标选择、设计、及时注册等战略也是创立驰名商标的战略;另外,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加强广告宣传也是创立驰名商标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方式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改变了我国过去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而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因此,被动认定是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是虽然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别保护和撤销抢注的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考虑的因素

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如果主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应该在请求认定的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第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第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第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第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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