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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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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或服务上除了商标外,往往还会出现一些其他标记,这些标志或标记与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分辨它们之间的异同,有利于我们正确运用商标战略。

(一)商号与商标

商号,亦称商业字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为商事交易法律行为目的所使用的专有名称,即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与商人密不可分,是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人格的体现。商号与商标往往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如有的经营者的商号与商标为同一形式,也有一些经营者将商号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商号毕竟不是商标。

1.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第一,商标是经营者用来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是用来表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的标志。

第二,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商号则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第三,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但商号的注册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2.商标与商号功能的相似性

首先,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标与商号在“文字”这一要素上是重合的。

其次,再从功能上看,两者也很接近,都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如在主体区别功能、质量表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商品促销功能上,两者是基本相似的。它们都是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有着区别企业提供不同来源的产品和服务的作用。而且,两者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可以建立一定的信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习惯与心理与对企业商标和商号的认知具有很大的关系,商标和商号都是企业商品内在质量信号的体现。

企业可以利用两者的相似性实施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战略,后面将进一步论述。

3.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号的保护是很不充分的。依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核准登记的名称只能在其名称前使用的所在地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此范围内,同行企业名称不得与之相同或相似,在此范围外则可以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命名并使用。如果允许不同行政区域同行企业使用雷同的企业名称,就会损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导致商号管理的混乱。另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自己的商标使用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自己的商号使用的性质,以至实践中这两类纠纷时有发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

这里的混淆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既有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面。商标与商品装潢往往同时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同一商品服务。装潢也可以起到标记商品或服务的作 用,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不能相互替代。

第一,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达到使消费者认 知商品的效果。而使用装潢意在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力,以求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第二,商品装潢要随着市场销售的需要、随着人们审美情趣的 变化、随着消费者习惯的变化而有所变动。而商标尽管也可能随着 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动,但它一般来讲是稳定的,过分频繁地变动 商标就无法达到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目的。为了实现商标区别与指 示的功能恰恰需要商标的稳定,因为商标的这一功能不是建立在美 感上,而是建立在经营者与商品的联系上。

第三,商标应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以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 所以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料等特点。而装潢则要 求尽可能地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使消费者通过装潢感知商品的内 容。当然,装潢也应反映出经营者的个性和特征,但这种个性特征应 体现在对商品外在形态的不同表现上。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

原产地名称指的是表示某一产品来源的地理名称。商品的内在品质往往会因不同的地理等自然因素或加工工艺而不同。以地名作’商标,除本身不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外,且可能造成对具有同一地理等自然因素的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商标 法》在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 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但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仍然 存在。一些反映某一地区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产品的地名为该产 地的某一经营者甚至非该产地的经营者注册了商标,结果是该地区 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无法共享这一地名资源。所以,对于具有反映某种商品独特的地理等自然因素或某一地区独特的加工工艺的地名应采用原产地名称保护,或使其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方法进行保护,而不应使这类地名为某一经营者当作商标独占。

(四)商标与通用标记

通用标记是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它通常以一种简洁、醒目的符号或图形构成,往往不仅为本行业的从业人员所熟知,而且一般消费者也可通过这种标记了解标记使用者的意图。这类标记广泛使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上,其目的在于告知使用者该商品所具有的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特征。这种标记尽管有时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或包装上,但它本身不具有任何区别来源的作用,因而也就不能为一家专用。经营者不得使用与通用标记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图形作商标。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所谓特殊标志,是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希望工程标志就属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尽管与商标的表现形态并无二致,而且有时也出现在商品或包装上,但它与商标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第二,特殊标志所有人为募集资金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使用于某些商品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某某运动会、某某活动指定产品,但通过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募得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殊标志一般并不具有区别不同来源的功能,它仅仅标明商品的经营者使用该特殊标志得到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说经营者为该标志所服务的公益事业提供了赞助,所以使用特殊标志的指定产品还须用商标来区别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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