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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正常贸易中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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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在Cosmetic Warriors Limited诉Riches,McKenzie&Herbert LLP(“ Cosmetic Warriors”)一案中的判决重新审视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商标的“使用”构成。

了解什么是商标使用对于保持商标在注册簿中至关重要。人们常说“商标权利的引诱是实际使用”,但关于使用的构成可能会引起争议。

《化妆品勇士》中的判决是联邦法院先前判决的上诉。我们对联邦法院较早判决的评论以及该案事实的摘要可在此处找到。联邦法院的结论是,出于促销目的向员工出售以成本价出售的带有商标的T恤,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不使用该商标,并且不满足本款所规定的“使用”要求。商标法(“该法”)第4(1)条。因为商标所有人在面对s时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使用的证据。45起删去诉讼中,商标被责令予以删除。

实际利润不是确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前提条件

要求上诉法院考虑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应维持联邦法院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使用的解释。上诉法院不同意联邦法院的意见,并得出结论。该法第4(1)条并不要求将商标商品转移以获取实际利润,以构成“正常交易过程”中的转移。

联邦上诉法院调查了现有的使用案例法。法院复审的判例法中没有一个将“正常贸易过程”解释为“要求实际利润的产生,而不是通过标记商品的转让来追求最终的获利目的。”

在确定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使用时,评估中将包括历史和特定于贸易的模式。正如联邦法院先前指出的那样,商标的使用并不等同于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的商业成功。

上诉法院裁定,“严格的利润要求可能会导致次级罚款。4(1)的灵活性不足以应对可能需要应用它的许多不同的商业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货物转让是否产生利润可能是决定商标“使用”是否已经发生的一个相关因素;但是,实际利润并不是进行此发现的前提。

上诉法院裁定,听证官正确地进行对不要求实际利润来证明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发现通过整容勇士队出售的T恤衫并不只是宣传性质的,而是形成一个“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真实商业交易模式。”因此,即使每件T恤的利润只有1美元,Cosmetic Warriors仍使用该商标。

结论

在上诉层面,《化妆勇士》的裁决认为,“实际利润”不是找到根据“s”规定“使用”商标的先决条件。该法令第4(1)条。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一种有目的性的方法,以确保所有者可以有依据来证明其在非常规商业惯例中使用其商标。

该化妆品勇士决定也表明保留商标使用一段时间的证据的重要性。良好的资产组合商标管理不止于商标注册-同样重要的是,获取和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可确保商标权利得到维护和执行。即使在本质上是非常规的使用,也应保留有关商标使用方式的全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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