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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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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诉讼通常有两种类型:

民事诉讼–涵盖商标侵权和合同纠纷,以确保私人权利;

行政诉讼–遵循针对商标当局授予和确认商标权的行政程序。

有几种关键策略可以增加中国商标诉讼成功的机会。

民事诉讼

在中国何处提起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商标侵权的理解和执行标准差异很大。原告通常熟悉当地法院,因此通常会先选择这条路线。

在中国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均以被告的住所为由提起诉讼。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更新之后,现在可以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使用原告的住所。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网络侵权的管辖权提供了补充条款,使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有可能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尽可能有效地组织诉讼工作,以获得相对于另一方的心理优势。

目前,《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在线商标侵权的管辖权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表明,如果可以证明商标侵权是在线发生的,则原告在住所法院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讼将被接受。

2014年,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这里,品牌所有者可以求助于胸襟开阔的法官和标准化的审查标准。随着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来专职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商标诉讼审判的审查标准正在逐步统一。自2014年以来,已经在16个中心城市(包括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和杭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以集中优质的审判资源来聆听整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正在做出重大而值得欢迎的努力,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从而为从业者和品牌所有者因市场变化而带来更多解决纠纷的机会。

审前程序

近年来,审判前禁令已应用于越来越多的案件。对于具有明确侵权背景以及紧急和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案件,强烈建议寻求审判前的禁令以保护权益。2016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了在商标权案件“中国好声音”中胜诉的可能性和造成损害的紧迫性,并就可立即停止商标使用的命令作出了预审禁令,提供了指导对于类似的情况。将来,中国的法院可能会以更多商标支持预审禁令诉讼。鉴于案件的紧急性和直接的背景,品牌所有者可以在审判前寻求禁制令,以防止无法挽回的伤害。

证据调查

初步调查,证据收集,保存和公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如今,商标侵权越来越被掩盖,因此必须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制定一项证据调查策略。匿名进行现场调查可能会有助于找到侵权人的身份,以公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并保存侵权。在公证过程中,将向侵权人提出特殊问题,通过允许录音作为证据来改进流程。关于故意侵权嫌疑人的声明(在公证人的监督下)将对诉讼中法官的聆讯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中国更有可能接受在许多情况下采用的各种类型的证据(例如市场调查,专家意见和数字证据)作为有用的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7日生效)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例如,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检查,区块链或任何其他技术证据证明),互联网法院将在审理此案时确认并考虑这些证据。即使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建议收集并提交判例以影响法官。

进一步考虑当事方的恶意提出诉讼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如果该案是恶意诉讼,则探究原告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如果原告是商标擅自占地者,如果合法理由来自恶意行为,将很难从法院获得支持。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时将检查背景信息。对于通过优先注册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如果商标注册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将考虑恶意或非法取得注册人的权利。虽然商标权利(作为原告所拥有的法律依据)尚未被撤销(通过无效或取消程序,该程序应由商标局另行决定),法院可裁定所获得的权利是恶意的,并且将不对该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在格里西(Gelis)裁定,此类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并且不将其视为商标侵权。

惩罚性赔偿和有效判决的执行

预计将在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习近平主席表示,中国将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大增加侵权行为的代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对驳回采取行动,以执行有效的判决,这有望使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判决顺利进行。在当前的制度下,合法所有人在民事诉讼中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并对侵权者有更大的勇气。

民事诉讼中OEM的确定

在PRETUL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以下事实,裁定被告(一个外国品牌的本地工厂和制造商,其目的是纯粹向墨西哥出口)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该外国品牌在原告商标的中国申请日之前已在墨西哥注册;

被告受外国品牌所有人的委托,所有产品均根据其订单生产;和

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产品都没有进入中国市场,而是出口到了墨西哥。

有争议的商标无法实现识别货源的功能,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也不会造成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OEM商标侵权的性质,但仍需逐案裁定。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已发表的判例主要作为参考,并阐明了任何相关趋势。

和解

如果有争议的知识产权对双方都很重要,或者双方都是战略合作伙伴,则双方应仔细考虑是否及时进行和解。在许多情况下,尽管一方可以在诉讼中获胜,但这会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影响到双方的商业发展。在寻求并行解决方案的同时跳出诉讼策略可能会带来双赢的结果,或者如果双方将来都成为业务合作伙伴,则至少有助于避免僵化的关系。

行政诉讼

自2014年以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所有商标行政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商标驳回

在商标驳回案件中,中国法院对接受同意书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这更接近国际惯例,并且使外国品牌所有者更容易克服先前的引用。除非商标相同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否则法院很可能会认可同意书并批准以后提交的注册申请。与通过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先前的障碍相比,获得同意书是解决问题的更友好和有效的方法。

自2016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建立了专门审查驳回案件的团队。据报道,相关案件平均可以在31天内结案。这是因为中国的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每年超过500万件),随后商标驳回案件也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主要审查商标通过视觉比较发现相似性问题,比其他情况花费的时间更少。鉴于这种司法趋势,在基于驳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加大力度撤销,转让和实现与先前商标的共存。收集具有详细依据的大量证据以支持当前商标合法性似乎是不明智的。这种趋势的一个不利方面是,法院级别的诉讼时间表会比上诉级别的诉讼时间表要短。品牌所有者在提起诉讼时应考虑如何平衡时间和成本。

商标无效

在商标无效案件中,法院将对恶意问题进行更多考虑,以用作抵制由于先前的业务往来而导致的重大先发注册和恶意申请的武器。证据收集和提交可能会成为证明此类事实的重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越来越重视商标申请的商誉。如果一方可以在同一行业内竞争或通过其他商业联系(例如合同)完全证明另一方在申请商标时知道该品牌,那么这些证据将发挥关键作用。

对于ho积商标,很可能会有更多的成功判决支持合法所有人,如果拥有大量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法院将严厉制止这种不正当行为。

不使用取消动作

在不使用取消行为中,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之间可以进行结算。如果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将考虑情况并相应降低证据使用要求的审查标准。

一些品牌所有者倾向于注册多个商标,例如在样式,形式或结构上稍有不同,以灵活使用或防止可能的不使用取消行为。但是,在检查使用中的证据时,如果该使用表明同一注册人拥有的其他注册商标,即使该另一商标与将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比较相似,法院也将逐步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方面的考虑,并且不会将其视为证据的必要使用。因此,有必要注意证据使用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在实际业务中使用与注册时具有相同标本的商标。

法院似乎更可能承认使用的商标在OEM的形式,商标如果品牌所有者使用该商标只有这样。如果在中国没有经营业务,外国品牌所有者可以依靠这种使用来维持注册。

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商标法》,在异议程序失败后,异议方将无法发起异议复审,因此,异议方将无法发起行政程序。但是,异议方可以启动上诉程序和行政诉讼,以继续追究异议案件。结果,由于法律的变更,反对者无法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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