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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键字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被认为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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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告是公司增加在线曝光率的一种流行方式。由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它涉及在搜索词中使用关键字,从而触发特定广告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上的显示。为了确保广告与网络用户保持相关性,公司可以采用“关键字插入”功能,该功能可以更新导致其广告展示的关键字。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即公司在竞争对手的关键字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的做法

根据台湾目前的做法,确定竞争对手在商标广告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

通常,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没有出现在广告本身中,则该商标是不可诉的(即,使用搜索字词的人不会认为广告属于商标所有者)。但是,即使公司的广告中未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将其用作关键字广告中的关键字也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

法院判决不当

在最近的商标侵权案中,台北地方法院维持了已确立的判例法。

申诉人是女性内衣制造商,声称:

被告是竞争对手,已经购买了其商标之一,用于关键字广告;

该商标已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上触发了被告网站和销售广告的外观。

但是,被告辩称:

它没有在关键字广告中使用关键字插入功能;

在关键字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

台北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裁定:

被告未在广告中使用投诉人的商标;

搜索结果中出现的广告包含诸如“ ad”之类的词;

搜索引擎用户不会认为广告属于投诉人。

法院进一步建议,即使该广告引起了最初的兴趣混乱并指示用户单击该链接,他们仍可以识别该网站属于被告,因为该网站不包含投诉人的商标。

由于搜索引擎用户无法看到该商标的使用,因此法院裁定该商标在关键字广告中的使用是不可诉的,并且被告对商标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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