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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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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开发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并非由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均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盗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二)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的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固定在其他有形物,如纸张上面。

(三)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的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换言之,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不构成侵权。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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