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瑞士商标法规定的药用品牌的相关性

瑞士商标法规定的药用品牌的相关性

热门标签:机器人外呼系统软件 网站建设 电视购物行业 电话机器人源码 电话运营中心 企业认证 呼叫外包 电话机器人兴起
瑞士联邦行政法院在其2013年3月4日的决定(GADOVIST / GADOGITA,B-5871 / 2011)中已就构成所有商品的使用所需要的使用程度进行了报告首次裁定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非专有名称(INNs)在瑞士商标法下的相关性。特别是,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应将国际非专利名称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从而缩小商标的保护范围。

INN有助于识别药物或药物活性成分。国际非专利名称系统建立于1950年,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该组织的宪法任务是“制定,建立和促进有关生物,药品和类似产品的国际标准”。截至2013年,世卫组织列出了8500个国际非专利名称,每年确认120至150个新的非专利名称。

世卫组织准则未规定会员国在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方面应适用的任何具体规则。实际上,世卫组织已将它们正式置于公共领域,以便使其能够普遍获得,以便可以将它们自由地用于识别药物或活性药物成分。但是,世卫组织建议其成员国起草使用国际非专利名称的准则,并指出,如果私人商标不是源自国际非专利名称,将不胜感激。自1975年以来,WHO还开发了所谓的通用词干,即词干,表示特定的INN与特定的代理群体有联系。两种商标中使用的“ GADO”一词均应由GADOVIST / GADOGITA案中的法院裁定,这是WHO通用词干清单的一部分。

通用词干的保留程度与国际非专利名称相同,即仅在WHO成员国规定了相应法规的情况下。

瑞士法律没有关于国际非专利名称或共同词干的任何规定。因此,在瑞士的商标中,INN和通用词根均未明确禁止使用。因此,出于绝对理由不将国际非专利名称和通用词干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因为绝对的理由是包含国际非专利名称或通用词干的标志违反了适用法律(瑞士商标法第2条第4款)。

但是,出于绝对排除将其属于公共领域的理由,在瑞士仍然可以拒绝对包含国际非专利名称或共同词根的商标进行保护(第2条,《瑞士商标法》)。同样,该理由也可以被视为减少该商标保护范围的原因。因为它会对商标的独特性产生负面影响。在这方面,法院裁定,目前每年大约分配了8500个指定的国际非专利名称,并增加了约150个新术语,因此相关公众不可能记住特定案件中的相关术语名称。甚至考虑到相关公众将由专家圈组成。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假定商标的独特性受到与INN相似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在每种情况下分别研究该问题。作为附带说明,法院提到,也绝对有理由排除误导性标志(第2条c。瑞士商标法案)将要求相应商标引起误导性期望,即表明使用了相关公众已知的活性物质。

但是,如果将国际非专利名称用于商标,则应检查是否有公共利益将这种商标排除在商标保护范围之外,即由于国际标准的国际非专利名称及其目的,即是否有必要除了相关公众是否承认并理解国际非专利名称的问题外,在各自药品的贸易中保留免费商标。如果确认这一点,将部分降低商标的独特性。为了研究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利益,尤其是竞争者的利益,通过保护各自的标志,将阻止其使用它。如果商标仅由国际非专利名称组成,竞争者使用这种标志的利益很可能会被世卫组织指定为国际非专利名称的商品确认。标志的含糊不清,已经存在的商标和其他较旧的受保护标志可能会因该规则的例外而受益。

如果将国际非专利名称与其他独特元素结合使用,则基于国际非专利名称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就不太可能需要将商标免费用于贸易。如果遵循瑞士治疗产品国家机构Swissmedic的建议,尤其是这种情况,建议将相应INN的通用化合物名称与生产商的公司名称结合起来。这种方法必须更进一步地应用于没有实际意义的通用词干的使用。因此,如果在商标中使用国际卫生组织指定的国际非专利名称或共同词干,再加上其他独特元素,通常不会导致对瑞士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

法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使用通用词根“ GADO-”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并不一定限制商标的独特性。法院检查了瑞士商标注册簿和国际WIPO商标注册簿中第5类包含“ GADO-”一词的商标注册数量,结果发现只有少数包含该术语的商标。另一方面,法院发现各种造影剂均已获得瑞士医学的批准,均含有活性成分Ga,产品名称中未包含通用词干“ GADO-”。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以为该业务领域的竞争者依赖商标用语“ GADO-”的程度将有必要限制相对于此要素的对方商标的保护范围。

鉴于国际非专利名称和通用词干与该行业的相关性及其数量的迅速增加,瑞士联邦行政法院在GADOVIST / GADOGITA案中的裁决是关于在商标中使用此类术语的效果的公认指南。但是,仍必须逐案检查在商标中使用该术语最终是否会对相应商标的保护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标签:衡阳 大兴安岭 武汉 银川 哈尔滨 运城 钦州 重庆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瑞士商标法规定的药用品牌的相关性》,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瑞士商标法规定的药用品牌的相关性》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