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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阿联酋的恶意和先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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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维持了与驰名商标保护和要素有关的重要原则;恶意是失去在先申请的所有权的原因;以及需要考虑在原籍国的所有权。

规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维持了与驰名商标保护和要素有关的重要原则;恶意是失去在先申请的所有权的原因;以及需要考虑在原籍国的所有权。

最近的判例法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创了先例。联邦最高法院坚持以下重要原则:

驰名商标保护和要素;

恶意是失去在先申请的所有权的原因;

考虑原产国所有权的必要性。

一个商标所有者在餐厅和咖啡厅服务部门,专门卖蛋糕和甜食,指出,一个潜在的加盟商已转移到文件和注册所有者的商标,其中有起源于乔丹。因此,所有者基于以下理由移动并反对商标:

它在原籍国拥有该商标,因此拥有该商标的优先使用权和事先注册的所有权;

它指称基于当事方之间有关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商标的各种往来的恶意;和

根据在国际杂志上发布的广告和市场营销材料,该产品曾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过,并且可能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发行。

该商标局驳回基于异议通过现有所有人提出恶意的理由注册申请。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商标法中,该原则并未作为恶意而明确存在,而是从法律中隐含为“不正当注册”的一种形式。异议书记官长认为,该商标是在申请人仍与合法所有人签订合同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该商标时申请的,因此该申请是出于恶意。

该注册商的决定在申诉委员会面前受到质疑,申诉委员会撤消了该决定并接受了该申请。但是,商标所有人根据阿联酋商标法向阿布扎比联邦初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任命了商标专家,与当事方进行了会晤,并在报告中得出以下结论:

所有者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版的杂志上的广告进行了事先使用;

申请人行为不诚实;和

该商标凭借各种注册而广为人知。注册仅在该地区的少数几个国家完成,但这足以满足根据阿联酋商标法定义“驰名商标”的目的。

一审法院确认了报告的结论,推翻了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并驳回了商标注册。

该案进入上诉法院,该法院除其他外辩称,原讼法庭没有考虑上诉人的文件,证明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了该商标。上诉法院受理了此事,尽管它维持了主要裁决,但它也解决了商标侵权中的恶意行为,并确定了确定恶意行为的标准清单。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提出。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内容

如果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购买的,则可能会被质疑为无效。

可以视为恶意的实例包括商标所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以未经商标所有者的授权以自己的名称注册商标。

可以用来建立恶意的书面证据包括:



当事人之间关于带有商标的产品的通信;

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注册人应将事先使用该商标的当事方的产品进行分配,而该商标的注册人试图以该注册人的名义进行注册;

注册人向在先使用的人签发的采购订单,以采购带有商标的产品;和

双方之间的事先合作。

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但是,本案以同样的理由提请最高法院审理,但重点是上诉法院未能考虑上诉人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证明了该商标在商标中的优先权。

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决定,尽管驳回了大多数上诉理由,但以使用证据为由推翻了判决。

上诉法院驳回了最高法院的上诉,确认了其先前的调查结果。它平衡了在先使用证据,并确认约旦商标所有人通过广告提供了在先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在先使用。最高上诉法院随后收到了进一步上诉,但被驳回。

本案例突出了以下几点:

著名的商标要素–无需在所有大洲都展示使用和注册即可发现著名的商标。只要法院发现商标超过原产国并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广为人知,只要在三个或更多国家/地区都显示了使用和注册,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商标的先前使用只能通过商业活动获得–在这种情况下,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际营销和销售带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但是,可以考虑其他形式的使用,例如服务商标广告。

恶意-法律中并不明确存在,但在追求非法商标时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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