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第3118号裁决,面对由来已久的关于相似标志之间混淆的问题,该案裁定对由Valentino SpA拥有的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 Valentino”进行假冒,由佛罗伦萨时装球衣有限公司(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拥有的象征性商标“ Giovanni Valentino”的商标。上述标志标志着相同的产品并具有相似的象征性元素,并带有“ Valentino”这个名称:Valentino SpA拥有的商标-自1979年起注册–由在“几何图形”中放置的字母“ V”组成,而伪造标志(由1988年佛罗伦萨时装公司注册)由椭圆形的字母“ V”组成,形成字母“ G”。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缺乏新颖性,Valentino SpA起诉了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以便宣布“ Giovanni Valentino”商标无效。根据著名时装公司的报道,这两个商标可能会在客户眼中造成混淆,原因是:(i)区分标志的相似性,即幻想和标记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ii)相同商标的思想和概念上的重要核心,是独特的,由几乎以相同样式绘制的“ V”字母(Valentino先生的名字缩写)组成。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通过适用上述原则裁定,Fashion Jersey Ltd.注册的商标的特征是组成多样,从而使其与起诉公司的徽标完全不同,因此,不仅可以区别对待基于分析性评估,最重要的是基于整体和综合评估,考虑到所有主要的图形和视觉元素以及标准消费者的平均感知能力,在奢侈品的情况下产品,则可以更准确地选择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