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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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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商标法中只有“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没有使用如“著作权”、“专利权”这样的称谓,实际上,“商标权”除了“专用权”还有“禁止权”。

商标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将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范围,也仅仅限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而不得有任何改变。

商标专用权类同于所有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权、商标续展权。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引申出来的。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可以转让或被继承、可以独占使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且可以通过对商标权的利用而获取利益。商标权人依法行使商标权,他人无权干预。即使注册商标的设计是由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人可以主张其著作权),但是经其同意而将有关图形注册为商标后,该设计人的著作权如果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与商标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也不得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

注册商标权人的使用权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在未注册商标中,使用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对注册商标来说,使用是一种充分、完全、独立的权利。从两者的法律地位看,权利优于事实,在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只能保护前者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又称排他权,指商标权人拥有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制造或者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而且,商标权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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