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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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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国于1624年颁布名为《垄断法》的专利法肇始,专利法律制度通过各国立法和签订国际条约而逐步推广于世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和经济贸易活动的全球化趋势,在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的强力推动下,专利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进一步强化。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律规范并建立了专利行政管理体制。

曾经诞生了“四大发明”等一系列重大发明创造的中国建立专利制度较为滞后。直至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洪仁干歼在《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设想,是为专利制度在我国的萌芽,但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而没能付诸实践。1 898年,清朝光绪皇帝签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专利制度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实际上并未施行。1911年11月24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使专利制度得以延续发展。后来,该章程又经几次修订,1928年以《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的名称予以公布。1932年颁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该条例经1939年重新修订,增加了新型、新试样专利。至此,中国旧专利制度的基本轮廓开始形成了。1944年,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专利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专利申请、批准与保护等相关规范,这部专利法1949年起在台湾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中央政府曾颁行学习苏联模式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推行发明人证书与专利证书并行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选择取得发明人证书或者专利证书,两者任选其一。选择发明人证书的,国家授予发明人奖金,但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任何企业都可无偿使用;选择专利证书的国家,授予发明人以专利证书和为期15年的专利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实际施行至1957年,其间一共才授予寥寥的6件发明权和4件专利权,此后便进入了停滞状态,该暂行条例直至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颁行而被废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我国专利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同时施行。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立法宗旨的我国这一部《专利法》共8章69条,借鉴世界各国专利立法经验,顺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结合当时我国具体国情,做出了系统的法律规定,奠定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鉴于历史条件局限,这部专利法遗留下了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但是,它仍然是时代特征显著、中国特色鲜明、保护水平较高、可操作性较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1991年12月,由包括美国在内的10个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关贸总协定(GATT)知识产权议题组日内瓦会议一致达成了TRIPS草案文本;1992年1月17日,在此背景下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为顺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潮流,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之承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之需求,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一次修正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这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基本接近了当时尚属草案的TRIPS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要求,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并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与TRIPS全面接轨,在专利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为我国加入WTO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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